湘潭房屋拆迁投诉,最高法院出台外嫁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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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房屋拆迁投诉,最高法院出台外嫁女规定

一、最高法院出台外嫁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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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当事人系出嫁女及其子女,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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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星。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雨嘉。

法定代理人赵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伟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宇平。

委托代理人周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肖尽红。

委托代理人肖自力

委托代理人成翠芬。

再审申请人赵星、程雨嘉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湘潭县政府)、湘潭市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湘潭县国土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7)湘行终1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1981年7月22日,赵星出生落户于湖南省××河镇×××组。2007年10月30日,赵星与程某登记结婚后,户籍仍一直登记在其父赵某华户下。2009年10月29日,其女程雨嘉出生,亦落户赵某华户。2013年,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发布潭天易管发(2013)12号《关于贯彻实施

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12号规定)。2014年8月4日,赵星与程某离婚。2014年8月5日,湘潭县政府颁布潭县政公(2014)30号《征收土地公告》。2014年9月10日,湘潭县国土局颁布潭天易征补(2014)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权利人可在10日内申请听证或者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8月,赵某华家房屋被拆迁。2016年8月4日、8月6日,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公布《拆除补偿安置人口情况公示表》(以下简称拆补公示表),赵星、程雨嘉不在公示范围内。2016年9月26日,湘潭县征地拆迁事务所征拆一中队与赵某华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合同),合同载明赵某华家庭人口为6人,不包含赵星、程雨嘉,并告知赵某华户有权提起诉讼。2016年9月27日,赵星不服,向市长热线反映自己没有得到补偿的问题。2016年9月30日,湖南省湘潭天易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资源管理部(以下简称天易示范区管委会资源部)作出《关于易俗河镇青光村×组赵星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信访答复意见)。认为土地征收款项由村小组提供方案分配,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组会议决定赵星不享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没有分配土地征收款项;同时赵星不是其父户口下的实际农业人口,不能计入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2016年10月9日,天易示范区管委会资源部将信访答复意见送达赵星,并告知如不服答复意见,建议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赵星之后持续通过信访途径向行政机关反映。2017年5月12日,赵星、程雨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湘潭县国土局未将赵星二人列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人口违法、责令补发补偿安置费667200元,并对12号规定的第三部分第6条进行合法性审查。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行初65号行政裁定认为,2016年9月26日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时,赵星就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2016年9月27日赵星向市长热线投诉,2016年9月30日天易示范区管委会资源部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并于2016年10月9日送达的事实,进一步证明赵星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安置协议行为的内容,赵星于2017年5月12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法应当驳回赵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赵星、程雨嘉的起诉。赵星、程雨嘉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132号行政裁定认为,赵星、程雨嘉诉求的本质是要求湘潭县政府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时,未请求对民事纠纷一并审理,该请求依法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赵星、程雨嘉申请再审称:1.本案争议的是住房货币安置人口数的确定问题,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青光村×组实际上认可赵星、程雨嘉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审裁定将本案确定为民事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一、二审法院未对12号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遗漏赵星、程雨嘉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12号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

湘潭县政府答辩称:1.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主体是湘潭县国土局,不是湘潭县政府,湘潭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赵星、程雨嘉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请求驳回赵星、程雨嘉的再审申请。

湘潭县国土局答辩称:1.赵星、程雨嘉系已嫁外地的妇女及其子女,虽未迁出户口,但也并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住房货币安置对象,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2.赵星、程雨嘉于2016年10月9日知道诉权,2017年5月12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3.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赵星、程雨嘉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为做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与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不同规定的衔接适用工作,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根据前述规定,对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于2015年5月1日后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无论是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均不再适用。2018年2月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又规定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符合该条适用条件的案件,自2018年2月8日起诉期限尚未超过6个月的,其起诉期限延长至1年。本案中,2016年8月4日、8月6日发布拆补公示表公示没有赵星、程雨嘉的名字,两人就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至2017年1月,法定6个月的起诉期限已经届满。2017年5月12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以此为由驳回赵星、程雨嘉的起诉,并无不当。鉴于起诉被诉行政行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赵星、程雨嘉一并提起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失去前提,一审一并驳回两人该项诉讼请求,亦无不当。赵星、程雨嘉主张,一、二审法院未对12号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遗漏赵星、程雨嘉的诉讼请求。但是,本案一、二审均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未进行实体审理符合法律规定,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赵星、程雨嘉还主张,二审裁定将本案确定为民事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湘潭县政府委托发布拆补公示表未将赵星、程雨嘉列入补偿安置人口名单不予补偿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审裁定认为赵星、程雨嘉诉求的本质是要求湘潭县政府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指正。鉴于二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再审本案徒增诉累,本案不予再审。

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赵星系出嫁女,程雨嘉系出嫁女的孩子,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湘潭县政府、湘潭县国土局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好本案争议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赵星、程雨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星、程雨嘉的再审申请。

二、确权外嫁女政策

律师解答:

2011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嫁女儿继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有关继承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其中规定,法官在审理涉及外嫁女继承问题的案件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禁止因其子女外嫁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外嫁女是指出嫁到外地或外国的女儿,而因其“离开了原本的家庭,往往会面临各种不同的困境和不公。

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针对外嫁女群体在继承等方面遭受歧视的具体措施,也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平等权利的重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嫁女儿继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充分保护,对于有合法继承权的外嫁女,不得因其出嫁等原因,降低或取消其继承权利。

三、2023年最高法院出台外嫁女规定

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应享有。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领结婚证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男方必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领结婚证的程序:

1、申请。

双方当事人至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外嫁女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五、最高法院出台外嫁女标准

律师解答:

2011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嫁女儿继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有关继承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其中规定,法官在审理涉及外嫁女继承问题的案件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处理,禁止因其子女外嫁而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

外嫁女是指出嫁到外地或外国的女儿,而因其“离开了原本的家庭,往往会面临各种不同的困境和不公。

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针对外嫁女群体在继承等方面遭受歧视的具体措施,也充分体现出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平等权利的重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外嫁女儿继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充分保护,对于有合法继承权的外嫁女,不得因其出嫁等原因,降低或取消其继承权利。

六、民法典关于外嫁女的规定

法律分析:

外嫁女在丈夫居住地获得土地确权的,不再享有娘家的土地确权。

如果在丈夫居住地未获得土地确权的,有权在娘家获得土地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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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湘潭房屋拆迁投诉,最高法院出台外嫁女标准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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