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改革试点6,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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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凤律师

刘德凤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房屋土地征收 行政处罚

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集体土地改革试点6,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试点

一、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名单已经确定,共计104个县(市、区)。以下是具体的名单: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将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涉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征收

1. 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前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2. 补偿与安置

征收土地时,应保证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与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若难以达成协议,应在申请征收时如实说明。补偿标准应合理,安置方式应多样,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入市定义与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这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且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2. 入市方式与程序

集体土地入市需经集体民主表决,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行。交易规则应与国有土地市场相同,采用租赁、出让、拍卖、招标、挂牌、作价入股等多元化方式。

3. 政策背景与意义

集体土地入市是发展要素市场、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必要条件,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3)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1. 宅基地管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宅基地使用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宅基地改革方向

改革旨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机制,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 宅基地拆迁与补偿

在宅基地拆迁过程中,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意见、调查登记、拟订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等。补偿安置方案应合理,确保被拆迁农民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均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障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适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适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村土地征收

1. 征收原则:农村土地征收需遵循公共利益需要原则,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补偿标准: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标准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入市范围与条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限定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

2. 入市方式与程序:入市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入股等,鼓励长期租赁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入市程序需经民主决策、方案编制、政府审核、公开交易等步骤,确保过程透明公正。

3. 收益分配机制: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政府、农民个人三方分配,如集体占大头(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20%-30%)、农民个人分红(10%)。资金需设立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宅基地适度改革试点

1. 改革方向: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有效途径,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 改革内容:包括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

四、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涉及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定义与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一举措旨在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 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以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 改革目标

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目标包括: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及加强宅基地管理等。

2. 改革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多种方式,如出租、入股等;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等。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些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集体土地改革试点6,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试点”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适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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