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集体土地改革试点,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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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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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集体土地改革试点,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湖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

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名单已经确定,共计104个县(市、区)。以下是具体的名单: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将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维护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已经确定,共计104个县(市、区)。具体名单如下:

1. 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

2. 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

3.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

4. 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

5.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

6.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7.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

8. 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

9. 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

10. 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

11. 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

12. 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

13. 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

14. 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

15. 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

16.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

17. 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

18. 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

19. 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

21.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

22. 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

23.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

24. 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

25. 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

26.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

27.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

28.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

29. 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这些地区将作为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并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时,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主要涉及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定义与意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这一举措旨在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入市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所在地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 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流转;

- 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入市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机制,以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1. 改革目标

宅基地改革试点的目标包括: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及加强宅基地管理等。

2. 改革措施

为实现上述目标,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完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多种方式,如出租、入股等;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等。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这些改革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综合意见

一、土地征收

1. 法律依据:土地征收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征收程序:包括发布征收预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等步骤。

3. 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1. 法律依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 入市条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产权明晰,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且不存在权属争议;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3. 入市程序:包括拟订入市方案、村民决策、申请与审批、交易组织与实施、合同签订与备案以及登记发证等步骤。

4. 收益分配: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保障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1. 改革目标: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 改革内容:包括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

3. 试点政策:在试点地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乡村旅游、民宿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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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关于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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