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因此,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还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而维权的途径一般是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任何一方不得强加自己的意志给另一方,且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但因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中涉及多方利益,不免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出现不公行为,由此产生纠纷。在被拆迁人通过诉讼进行维权时,需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反悔。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无法定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2)拆迁人的房屋处于拆迁范围之外。此种情形下,被拆迁人不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属无效,拆迁人故意隐瞒拆迁范围,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的,被拆迁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应由拆迁人承担。
(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一方面,需结合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方面综合考量;另一方面,考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订立时,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另一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如针对同一事项订立双项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此种情形下,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属于无效条款,被加重责任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律师结合实践,总结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行政机关迟迟不履行补偿职责。针对此类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补偿安置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拆迁补偿款。
其二,行政机关以断水断电、威逼利诱等违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相对人对协议内容不满。被征收人可以对协议提起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
其三,因被征收人户内成员对签订协议产生分歧,行政机关通过和户内部分成员签订补偿协议,绕过其他户内成员,达成征收目的。其他户内成员可针对协议提起撤销之诉,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与之签订协议。
另外,某些行政机关为防止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提起诉讼,在协议签订后,以申请审批为名,将协议收回,被征收人认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针对被征收人手里没有合同原件或者仅有复印件的情况,可以采取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行政机关公开补偿协议,如若行政机关以否认该信息存在,亦可搭配提起房屋强拆等一系列行政诉讼,引导行政机关拿出协议证明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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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