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各地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大量农村土地,同时对被征地的农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因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发放形式存在争议,产生了诸如坟地征迁行政纠纷及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那么,被征迁人如涉及此类坟地征迁纠纷,该如何维权?
因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发放形式存在争议,引起的坟地征迁行政纠纷,相对人可行使以下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实施征地行为的征迁指挥部发布的“迁坟公告”不满,可提起撤销之诉,因指挥部往往是某市、县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设立该指挥部的市、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
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制迁坟”行为,相对人在现场的,应当进行录音、录像,收集证据;相对人不在现场,事后得知也无需担心,根据现有判例,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该祖坟系相对人自行迁移,且无法提供其他合法迁移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其强制拆除了相对人祖坟,行政机关未提供其具有强制迁坟法定职权的证据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强制迁坟行为实质为行政强制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事项。行政机关因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未与相对人签订迁坟协议,在未履行事先催告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强制迁坟决定,将相对人祖坟强拆,应当认定强拆行为程序违法。行政机关即使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相对人亦可对此提起撤销之诉。
其三,迁坟补偿属于征地补偿的一部分,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开。村内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费用系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对人可行使信息公开权。
另外,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系因特殊用地“坟地”被征迁而产生的一笔补偿费用,其相对于一般的征地补偿款而言,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其主要内容应为三部分,即迁坟重置费用、使用权占用补偿费用及精神损失补偿费。因上述费用未落实所产生的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或因违法征收产生的赔偿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农村坟地本身属于集体所有,不是私有财产,坟地使用权占用补偿费用亦属于土地补偿费的一种,因此,对分配方案的确定有异议应通过村民自治和行政监督的程序办理,在法院受理履行分配方案的民事案件中,分配方案之内是评判的依据而不是审理内容。依据分配方案,在亲属之间产生的补偿款分配纠纷,关于物质损失补偿应由死者相关亲属领取,即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以及对死者生前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其他亲属。而精神损失补偿除了上述分配范围所确定的领取人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与死者有紧密联系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外嫁女等。同时,应考虑给予死者相关亲属对死者所尽赡养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才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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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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