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签了协议没给钱,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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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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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签了协议没给钱,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集体土地征收达不成协议

一、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吗

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协议无效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进行土地征收并签订补偿协议,明显违反了土地征收审批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此类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欺诈、胁迫:

- 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能基于征收方已启动征收程序的表象而签订补偿协议,但这种意思表示可能并非基于真实、准确的信息。若征收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受欺诈或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二、特殊情况下协议可能有效

1. 事后获得合法审批:

- 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及时补办了相关征地审批手续,使整个征收行为从违法状态转变为合法状态,那么从维护交易稳定和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且需要严格审查事后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被征收人追认或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 若被征收人在事后知晓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但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补偿协议,且协议内容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这种情况同样需要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追认意愿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三、法律建议与救济途径

-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如果在未取得征地批复前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对协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请求有权机关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和判定。同时,也可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征地行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谁签订协议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具体分析如下:

1)签订协议的主体

1. 一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签订征收协议的一方主体。

2. 另一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这些主体是集体土地的实际拥有者和使用者,他们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协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签订协议的内容

征收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关键条款。这些条款的设定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公平、合理补偿的规定。

3)签订协议的程序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前,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3. 双方就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征收协议。如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集体土地征收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及安置方式等关键条款,并确保签订程序合法、合规。

三、农户的土地流转给集体 应该与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还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协

农户的土地流转给集体时,应当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流转协议,而非村委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土地流转的法律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并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在此过程中,流转的主体应当是土地的承包方与受让方。

-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主要负责村务管理,并不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因此不是土地流转的法律主体。

-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形式,负责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因此,在土地流转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合法的流转主体。

2. 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

- 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份协议应当由土地的承包方(农户)与受让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签订。

-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流转期限、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法律依据的明确: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但其中也强调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益保护,以及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这一精神同样适用于土地流转,即土地流转也应当遵循法律程序,签订正式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则直接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户在将土地流转给集体时,应当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流转协议,以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双方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集体土地改国有土地收费13年退费了吗

集体土地改国有土地的收费,并未有直接规定13年后退费的相关政策,且退费问题需视具体情况和当地政策而定。以下是对集体土地改国有土地收费的相关分析:

1)收费依据与项目

1.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需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则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十五倍。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需缴纳此费用。该费用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等支出,且专款专用。

3. 其他相关费用:可能还包括耕地开垦费、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依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退费问题

- 退费情况:目前并无普遍适用的13年后退费政策。退费问题通常与特定政策、项目或合同条款相关,需具体分析。

- 建议措施:若涉及退费问题,建议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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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征收与谁签订协议,农户的土地流转给集体 应该与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还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协

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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