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经营权登记,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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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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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集体土地经营权登记,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关于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是对该意见的详细解读: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与背景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管理,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统筹配置,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一规定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法律条款共同构成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基础。

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

1. 土地确权: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关系,确保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包括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范围等。

2. 登记发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相应的土地证书。这一步骤是确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后续土地流转、抵押等交易的基础。

3.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新的途径。

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当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地籍调查和阶段权属审核、公示公告以及登记发证。这些步骤确保了整个确权登记发证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土地证吗

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如下:

1)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的前提条件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2. 如果是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再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集体用地土地证办理流程

1. 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或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及土地权属材料。

2. 调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需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主要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 审批与颁证: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3)注意事项

虽然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理土地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是不得抵押的。因此,这些土地虽然可以办理土地证,但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全面解读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方案明确了入市范围、条件、程序及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解读。

一、方案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为破解乡村振兴土地瓶颈的关键抓手。

2. 意义:

- 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向乡村集聚。

-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壁垒,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 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增强其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

- 方案明确限定入市范围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原乡镇企业用地等,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前提条件:

- 符合规划: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权属清晰: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无争议,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方式选择:

- 方案鼓励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入市,以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其中,长期租赁方式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土地的长期稳定利用。

2. 操作流程:

- 民主决策:如前所述,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方案编制:拟定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交易提供基础。

- 政府审核: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保障公共利益。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 登记发证: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益分配机制

1. 比例划分:

- 方案参考试点经验,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如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如20%-30%)、农民个人分红(如10%)的比例分配。这一比例既保障了集体的利益,又兼顾了政府和农民的权益。

2. 资金监管:

- 设立专户管理入市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配套制度保障

1. 规划衔接:

-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布局产业用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金融支持:

- 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 税收政策:

- 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入市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土地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四、民法典 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

关于民法典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一些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包括:

1.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经营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以及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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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用地可以办土地证吗,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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