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关于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补偿款归谁所有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1)土地补偿款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这意味着,在土地被征用时,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2. 当村集体土地被租赁后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需考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但在此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将土地出租,因此补偿款的分配需进一步分析。
3. 通常情况下,土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根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出租人与承租人可能就补偿款的分配有所约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若地上有承租人种植的作物或建设的附着物,这些作物和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归承租人所有。
2. 需要注意的是,若租赁合同中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有特别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无特别约定,则按照上述法规执行。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1.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在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若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2. 但若租赁合同中对安置补助费的归属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租赁的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补偿款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承租人所有(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但受租赁合同约定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当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补偿款的归属。
关于国有资产出租价格的规定及法律依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国有资产出租价格的规定国有资产出租价格并非由单一法规直接规定,而是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通过市场机制确定。具体而言,国有资产的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租金价格。
2)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等相关事宜,并未直接涉及国有资产的出租价格,但其中关于土地出租的原则和程序对于理解国有资产出租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条规定如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此条款表明,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出租需遵循规划用途,并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对于国有资产而言,其出租同样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租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国有资产出租价格的确定方式1. 市场评估:通常,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会通过市场评估来确定,以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评估机构会根据资产的位置、状况、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得出合理的租金价格。
2. 招投标或拍卖:在某些情况下,国有资产出租可能会采用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来确定租金价格。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引入市场竞争,确保出租价格的市场化。
3. 政策指导:政府或相关部门可能会发布指导性政策或标准,对国有资产出租价格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这些政策或标准通常会考虑市场情况、资产性质等因素,为出租双方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的规定并非由单一法规直接明确,而是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并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市场评估、招投标或拍卖以及政策指导等因素,确保出租价格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释义:
1)法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违法行为分析1. 未经批准占用土地
此违法行为指的是农村村民在建房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批准的规定。
2. 骗取批准占用土地
骗取批准指的是农村村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土地占用批准,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此行为同样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
3)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于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违法者退还,以恢复土地的原状和合法使用。
2. 限期拆除非法建筑
对于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违法者限期拆除,以消除违法状态。
4)相关法规衔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与第七十六条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制度。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对于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按照该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是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违反该法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资清理”是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清查、清理和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以下是对“三资清理”政策的详细解读:
1)资金清理资金清理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可以转化为货币的资金。
1. 账户核对:重点检查各类账户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等问题,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收入核查:核查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如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收入等,防止隐瞒、截留、挪用、侵占集体收入。
3. 支出审查:清理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严查违规开支、虚报冒领等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资产清理资产清理涵盖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
1. 固定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查明数量、价值、使用状况和折旧情况,确保资产的账实相符。
2. 流动资产检查:检查流动资产的存在性、价值及流动性,防止资产损失或呆滞。
3. 无形资产确认:确认无形资产的权属和价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4. 合同管理:检查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等环节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合同是否规范,防止低价处置、无偿占用集体资产等问题。
3)资源清理资源清理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水面等。
1. 资源核实:核实资源的数量、面积、位置、用途等基本情况,完善资源台账,明确产权归属。
2. 合同审查:检查资源的发包、租赁、流转等合同是否合法合规,防止擅自改变资源用途、低价发包或租赁、承包期限过长等问题。
3. 开发利用规范:规范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确保集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4)“三资清理”的意义1. 加强财务管理:“三资清理”有助于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 防止资产流失:通过清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被挪用、资产流失等问题,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
3. 保护农民权益:清理工作有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其对集体经济的信任和支持。
4. 促进经济发展:“三资清理”是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资清理”政策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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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有资产出租价格规定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法第七十六条释义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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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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