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的。以下是关于该规定的一些详细解释:
1. 行政协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规定第一条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
- 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这包括参与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活动认为权益受损的;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以及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管辖权的约定与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3.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此类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style":""}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廉洁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并非绝对无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合同整体,包括其中的廉洁协议违约金条款,通常都会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因为违约金条款的存在基础是有效的合同,旨在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约定遵守。当合同本身被认定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便失去了其依附的法律基础。
二、特殊情况:违约金条款可能因独立性而有效
尽管合同整体无效,但某些违约金条款可能因其独立性而保持有效,特别是关于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约定。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 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廉洁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若被视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其效力可能不受合同整体无效的影响。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因廉洁问题发生争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以解决争议”,则即使合同无效,该违约金条款仍可能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继续适用。
2.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特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即便合同无效,若工程质量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与工程价款密切相关的违约金条款,如涉及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违约金,也可能参照适用。例如,当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时,法院可能会依据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合同整体无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廉洁协议违约金条款在合同无效时的效力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即使合同无效,某些违约金条款仍有效,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可能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这些条款有效。
2. 利益平衡:法院会审查违约金条款的内容是否合理、公平,能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如果违约金条款有助于弥补因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的损失,防止另一方获得不当利益,法院可能会认定其有效。
3.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法院会确保违约金条款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若违约金条款违背这些基本原则,法院将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无效时的损失赔偿
虽然违约金条款在合同无效时通常无效,但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仍有权基于对方过错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这种赔偿不是基于合同条款的约定,而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方应对其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1. 合同定义与种类: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合同无效的处理: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3. 工期顺延与损失赔偿: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1. 施工许可条件: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等条件。
2. 承包单位资质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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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施工合同无效 廉洁协议违约金条款,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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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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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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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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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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