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公房拆迁政策,浦东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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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谢瑞青律师

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上海非公房拆迁政策,浦东拆迁补偿政策,上海公有非居住房屋使用权转让政策

一、浦东拆迁补偿政策

浦东拆迁补偿政策主要遵循上海市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具体细节如下:

1)补偿原则与标准

1. 房屋补偿:根据上海市的拆迁补偿政策,浦东新区的房屋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则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货币补偿则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来计算,具体金额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 土地补偿: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如果涉及土地征收,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土地补偿。补偿费标准通常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类型(如农用地、非农用地)以及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来确定。

3. 其他补偿:除了房屋和土地补偿外,拆迁还可能涉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这些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拆迁流程

1. 前期准备:包括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等步骤。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合法。

2. 入户清点丈量:拆迁公司会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对房屋进行清点丈量,并建立电子表格记录数据。被拆迁户需要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3. 协商与签订协议:在合法面积认定和套价核算后,征收小组会与拆迁户进行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会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关键条款。

4. 支付补偿与拆迁: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后,被拆迁户需要上交土地使用证并交出被拆迁房屋。随后,拆迁工作即可进行。

3)特殊规定

对于浦东新区内的特定区域或特殊情况,可能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拆迁补偿政策。例如,如果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或者虽然建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浦东新区的拆迁补偿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和细节,具体补偿方式和金额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直管公房的政策规定

直管公房的政策规定主要涉及公房的收回条件、管理以及使用权等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1)直管公房的收回条件

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造并直接管理的公共房屋,其收回条件主要包括无偿收回、有偿收回和合理自处三种方式。

1. 无偿收回:符合政府法定调配条件的原产权人家庭,必须将住房无偿返还给国家或市、区、县级政府。政府法定调配条件通常包括:需要住房的人口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社会保障费用满一定年限;家庭的受益人口数与住房套数相符;家庭总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等。

2. 有偿收回:政府或其他单位因城市规划需要收回直管公房时,需向原产权人家庭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一般以按揭贷款余额为基础,按市场价格折算。

3. 合理自处:原产权人家庭可在政府指导下,按照政策规定自行处置住房,如售卖、出租等。

2)直管公房的管理

直管公房作为国有财产,其管理、监督职责由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直管公房的使用权

直管公房的使用权并非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授予。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因此,直管公房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故不能继承。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与其共同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用该住房。

直管公房的政策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收回条件、管理以及使用权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直管公房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同时维护原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三、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补贴款还能享受拆迁补贴吗

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补贴款后,是否还能享受拆迁补贴,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并非一概而论。

一、公房动迁情况

1. 不能享受的情况:若之前享受的福利分房面积已达当时居住标准,通常被认定为他处有房,不具备公房同住人资格,不能再次享受公房动迁分配。例如,在上海等地,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含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等),在公租房动迁时可能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影响共同居住人参与公租房动迁利益分配的资格。

2. 可以享受的情况:若福利分房面积较小,仍居住困难,且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特殊情况下,如因特殊原因户口迁回被拆迁公房并实际居住,且他处住房情况变化(如住房已出售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参与动迁分配。

二、私房动迁情况

1. 产权人情况:私房产权人无论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都有权获得私房动迁利益,因动迁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的补偿。

2. 非产权人情况:私房中非产权人的家庭成员,若享受过福利分房,一般不能再主张私房动迁安置利益。但若实际居住困难且有居住需求等,可能获得适当安置,不过享受过福利分房会对其主张产生不利影响。

三、其他情况

若住房补贴是单位给予的福利性补贴,与被拆迁房屋土地权益无直接联系,不影响拆迁补偿获取。只要被拆迁房屋权属明确且符合补偿条件,无论是否领取过住房补贴,都有权获得相应拆迁补偿。但部分地区可能基于避免重复享受福利等考量,在拆迁政策中对已享受住房相关福利的人员进行一定限制。

四、售后公房产权和同住人认定

售后公房的产权归属与同住人认定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财产处分、租赁房屋权益继承以及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下将结合法律依据和法律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1. 售后公房的产权归属:

\t 售后公房是指原公有住房在出售后,购买者获得的房屋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类房屋在购买后即成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其产权归属购买者。

\t 在产权人去世后,售后公房作为遗产,其继承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

2. 同住人认定:

\t 同住人一般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且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同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对于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户口和实际居住情况。

\t 在售后公房的情境下,同住人可能是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如果他们在房屋出售后仍在该房屋内居住,并且满足上述条件,他们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t 同住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享有居住权或优先购买权等权益。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3. 上海房产税同住人认定:

\t 在上海地区,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和同住人的认定有一定的关联。同住人必须是产权所有人的直系亲属,名下无房,且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满足这些条件的同住人可以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认定,申请成功后可以重新核定房产税,并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享受一定的抵扣优惠。

售后公房的产权归属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而同住人的认定则结合户口、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当地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在上海地区,同住人的认定还与房产税的征收有一定的关联。具体的权益和义务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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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直管公房的政策规定,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补贴款还能享受拆迁补贴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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