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限拆决定通知房子没了,是拆违还是违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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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逐渐显现作用,很多老百姓可能遇到住了很多年的房屋突然就被一纸通知认定为违建了,随即遭到拆除。本文将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彭诚代理的一起胜诉案例为引,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一、 基本案情:

委托人在某市有合法建设的房屋。该处房屋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委托人为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到当地参与开荒造林,发展庭院经济。委托人所建造的,一家人在案涉房屋居住生活至今。

2021年5月,市综合执法局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为委托人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向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逾期将强制拆除。委托人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限拆决定。委托人遂委托彭诚律师代为处理后续法律事宜。

二、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委托人针对该复议决定若要提起行政诉讼,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接收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作出应对,起草行政起诉状。

首先,案涉房屋属于合法建筑,这是本案最重要的基本事实。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拆决定书的依据是一份违建认定函,该认定函以案涉房屋未取得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然而,该认定行为过于片面,并未综合考虑案涉房屋的实际建造时间、土地性质、历史背景、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补办手续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等等,这是严重不公平不合理的。

目前,全国范围内认定违建的时间点是以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准。该法规定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打个比方,天安门城楼建成后也没有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按照被告的观点难道也属于违建吗?是否也应下达一份限拆决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使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也并不只有限期拆除这一种处罚方式,如能通过采取改正措施或罚款等途径解决的,建筑仍可保留。况且,本案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政治因素,委托人一家为当地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在此期间所建造的合法房屋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处理。

再次,市综合执法局不具有作出限拆决定的法定职权。《城乡规划法》同样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且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有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处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权力。

一般来说,全国多地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往往都是当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城管执法局。城管部门往往根据规划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得到政府授权执行强拆。政府各机构部门职能分开,才能保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案应亦如是。诚然,目前全国范围内确实在推进综合执法制度,但这并不代表综合执法局同时具有行政执法权与认定违法建筑及作出限拆决定的权限。这二者之间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城市管理进行执法的同时,如果又同时具备认定违法建设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权限,岂不是天下大乱?好比足球比赛,综合执法局既是比赛场上的足球运动员,又是比赛赛场的裁判员,别的足球队还能赢吗?足球比赛还用比吗?同理,如果综合执法局既可以认定违法建设,又有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时也是房屋强拆的实施机构,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则完全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裁执分离”的立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与我国行政机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格格不入,是国家和政府绝对不允许的。这与执法公正、严明背道而驰,不能保障执法的正义与正当性。

三、 案件进展:

目前本案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判决撤销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以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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