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关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概述
在特定条件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土地实现同地、同权、同价。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中,旨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法律依据与详细解释
1. 同地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地域上的划分。
2. 同权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指出,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似的权利,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这体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权利上与国有土地的平等性。
3. 同价原则: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应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意味着在相同市场条件和规则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与国有土地相近,消除不合理差异。
三、实施条件与限制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实现,需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
- 出让、出租等流转行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满足一定的实施条件与限制。
“同地同权同价”是土地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中,尤其是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部分。以下是对“同地同权同价”的详细解释:
1. 同地的含义:
- “同地”指的是相同或类似性质、条件的土地。在土地征收补偿中,这意味着不论被征收土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大小,只要其性质、条件相似,就应按照相同的标准或原则进行补偿。
2. 同权的含义:
- “同权”强调的是土地权利人的平等权利。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有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补偿权利,不因身份、地位或其他非土地相关因素的差异而受到不同对待。
3. 同价的含义:
- “同价”则是指对于性质、条件相似的土地,在征收时应给予相同或相近的补偿价格。这要求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它强调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要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原则进行补偿,确保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
“同地同权同价”是土地管理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所有被征地农民都能得到相同或相近的补偿,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生活水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修正案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国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草案中明确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等地位1. 入市条件相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并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后,即可入市。这与国有土地入市的条件是一致的。
2. 使用权交易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这一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要求相同。
3. 管理措施一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这确保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管理上与国有土地保持一致。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价同权1. 价格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确定。这与国有土地的价格形成机制是一致的,确保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价格上的平等。
2. 权益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土地期间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相同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确保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权益上的平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在入市条件、使用权交易规范、管理措施以及价格机制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均保持了一致性,实现了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目标。
集体建设用地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特定条件下可实现同价同权,但整体上两者并不完全同价同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同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应签订书面合同。该条款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法律基础,使其在交易规则上与国有建设用地有了更多相似性。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这些权能的设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近,体现了同权的一面。
2)同价同权的实现条件与差异1. 规划用途与登记确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经依法登记,这是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的前提。
2. 民主决策与市场定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尽管法律上允许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但实际市场价值可能因土地位置、开发条件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3. 整体差异: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多种类型,并非所有集体建设用地都能转化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因此,从整体上看,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权利性质、市场价值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不完全具备同价同权的特性。
3)实践意义与挑战- 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价同权,有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同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产权界定、市场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等挑战,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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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土地管理法同地同权同价什么意思,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同价同权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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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