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打工好多年户口一直在村里,是否还算村集体成员,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户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户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关系1. 户口未迁出,原则上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通常与户口挂钩。只要户口未迁出本村,即使长期外出打工,原则上仍被视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成员资格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通常与户口迁出、死亡或依法被剥夺成员资格等情形相关。若户口一直保留在村里,且未出现上述丧失成员资格的情形,则仍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法主要规范土地管理,但其中涉及的宅基地分配、使用等权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如该法第六十二条提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这些权益通常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明确了户口登记的原则和程序,是判断个人户口所在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如该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了户口登记的单位和常住人口登记原则,为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
3)实际操作中的考虑因素1. 村规民约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可能还受到村规民约的影响。部分村庄可能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在判断个人是否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还需参考当地的村规民约。
2. 相关权益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若个人长期外出打工但户口仍在村里,且未丧失上述权益的享有资格,则进一步证明其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出去打工好多年户口一直在村里的情况下,个人原则上仍被视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具体认定还需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村规民约以及个人是否仍享有相关权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关于街道集体户口和单位集体户口的说明:
1)街道集体户口与单位集体户口的概念1. 街道集体户口:通常指的是在城市中,由于某些原因(如租房、无固定住所等)无法落入具体社区或单位的户口,而挂靠在街道办事处的集体户口上。
2. 单位集体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实践,单位集体户口是指单位员工20人以上,其中有6人以上户口须迁入集体户口,且单位有专人负责集体户口管理,并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单位有稳定的办公场所或员工宿舍的户口管理形式。
2)单位集体户口的办理流程与条件1. 申请条件:
- 单位员工20人以上,且有6人以上户口须迁入集体户口。
- 单位需有专人负责集体户口管理,并负责相应的责任。
- 单位需具备稳定的办公场所或员工宿舍。
2. 办理流程:
- 符合迁出条件的公民,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原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迁入城市需持有相关证明,如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等,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 迁往边防地区还需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3)单位集体户口的意义与管理1. 集体户口的意义:
- 对于暂时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的居民,或者暂时未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其户籍关系可以挂靠在单位集体户口上。
- 集体户口是居民户口的一种有效形式,除身份证外,也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2. 管理责任:
- 单位需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确保户口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实践)。
- 户主或指定负责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负责申报户口登记,确保户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管理。
街道集体户口主要适用于无法落入具体社区或单位的户口,而单位集体户口则是针对单位员工较多且具备一定管理条件的单位所设立的一种户口管理形式。两者在办理流程、申请条件及意义上均有所不同,但都是我国户口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低保是按户给钱,而不是按人口给钱。这一政策原则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体现。
1. 低保政策的基本原则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这表明低保是针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考量的,而非单独针对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2. 低保的发放单位
- 低保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低保的发放也遵循这一原则,实行一户一折,即低保金是发放到整个家庭,而不是按照家庭人口数分别发放。
3. 低保金数额的计算
- 虽然低保是按户发放的,但低保金的具体数额通常是基于家庭人口数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计算的。这意味着,家庭人口数会影响低保金的总额,但发放仍然是按户进行,而非按人头。
低保是按户给钱的,这一政策原则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低保的发放考虑的是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而非单独的家庭成员,且发放单位是以户为单位,低保金数额虽与家庭人口数相关,但仍是按户发放。
居民家庭户口既不属于农业户口,也不属于非农业户口,而是进行了户籍改革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种户口类型。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一概念。
1)居民家庭户口的定义居民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这种户口类型与集体户相对,集体户是指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户籍改革以后,公民户口性质(原农村户口或者城镇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区分“农民”、“市民”,仅以“家庭户”和“集体户”来区分。
2)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这一改革措施体现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并建立了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因此,现在所称的居民家庭户口,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
3)居民家庭户口与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关系虽然居民家庭户口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但在某些情况下,户口本上的家庭户前面可能还会有“农业家庭户”或“非农家庭户”的标注。这是为了记录该户在户籍改革前的户口性质。这种标注并不影响其作为居民户口的法律地位。居民家庭户口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的一种新的户口类型,它不再具有传统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
居民家庭户口既不属于农业户口也不属于非农业户口,而是户籍制度改革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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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街道集体户口和单位集体户口,低保是按户给钱还是按人口给钱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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