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实践中,一些征收方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交地,方法极多,其中就包括各种老赖式逼签,譬如挖沟、筑墙堵路、“六断”(切断水、电、气、暖、网、路的简称),要求去被征收人及其亲属的工作单位“沟通”“谈一谈”等等。
更有甚者,有的拆迁方还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分段拆除”“切割拆除”,出动机械将你的房子拆得七零八落、摇摇欲坠,甚至人为制造危险房屋迫使守房者撤出。
在另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但当事人却仍然担心房子随时可能会被违法强拆,毕竟无证房屋的处境总是要比有证房屋更艰难。
那么有何方法可以有效阻滞此类性质恶劣的侵权行为吗?实务中,在明律师一直在思考能否通过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规则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这一方法。
【何为“禁止令”?】
禁止令其实是法律术语,一般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主要是禁止诉讼中的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实务中,禁止令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民事纠纷引起的禁止令,一类是基于刑事处罚下达的禁止令。
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民事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
民事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民间借贷偿还等类型的案件中“下单”,主要用来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或者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民告官”中,也有“行为保全”】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领域同样有类似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就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在个案中,已有在明律师尝试依据上述规定在起诉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案件中同时申请“禁止xx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禁止令。
法院答复称将通过电话沟通方式告知被告不得在审理结果未出前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但不会出具书面裁定。
如果当事人起诉的是直接指向强拆的强制拆除决定,那么法院才有可能在审查后出具上述“行为保全”中的书面裁定。
也有的法官告知律师暂未在行政案件中出具过这样的书面裁定,希望律师提供曾适用过该条规定的案例。
在明律师认为,即便是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也完全能够适用前述规定申请行为保全。原因在于,若征收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计后果地将房屋拆除,必将导致“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房屋被拆除后,只能判决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显然,这一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涉征拆“民告官”案件中究竟如何被激活,仍有待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探索,我们期待着一个具有突破性的裁判的产生。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相较于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令”操作起来更具专业性和复杂性,与诉讼请求的设定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被拆迁人无法自行尝试。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即便是“六断”等逼签行径,被拆迁人仍有权依法单独针对其提起诉讼,这是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那么“禁止令”的申请和出具就具有诉讼法领域的基础,只是要看在实务中到底怎样去做。
大家在面对轮番上演的逼签、拆除、打砸骚扰行为时一定不可忍气吞声,而是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一切严重违法、性质恶劣的下三滥行径坚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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