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线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
1)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审批流程1. 申请与审核: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 农用地转用审批:若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通常包括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3. 规划许可与用地手续: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如适用)后,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住宅建设。
3)注意事项1. 符合规划要求: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审批程序完整性: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的建房活动,将被视为违章建筑,可能面临拆除等法律后果。
3. 安全与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农村住房应当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并鼓励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
城镇开发边界线内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确保建房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即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对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文件规定的详细解读:
1)资金管理1. 收入与支出管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支出方面,需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需经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的具体要求。
2. 资金监管:
- 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公开审计结果。
- 依据:相关审计和财务管理法规,为资金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资产管理1. 资产清查与登记: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资产的数量、价值等信息,并建立和更新资产台账。资产变动时,需及时更新台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依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了资产清查与登记的具体要求。
2. 资产运营与处置:
- 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等运营活动,需经过评估,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运营对象,签订规范合同。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村集体利益最大化。
- 依据:相关资产管理法规,为资产运营与处置提供了法律保障。
3)资源管理1. 资源登记与开发利用:
- 对土地、林地等资源进行清查登记,建立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资源的开发利用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优先保障成员权益,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经营方案和对象。
- 依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为资源登记与开发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资源保护与管理:
- 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资源被破坏、浪费或非法占用。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长期发展。
- 依据:相关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规,强调了资源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
4)监督与审计1. 审计监督: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管理部门可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管理等方面。
- 依据:相关审计法规,为审计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民主监督:
- 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三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等,强调了民主监督的重要性。
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文件规定,旨在规范“三资”管理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与审计、推进信息化与科技应用等措施,不断提升“三资”管理水平,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农村三资集体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管理,这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关键。以下是对农村三资集体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三资”的所有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使用、资产的运营以及资源的开发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 乡镇(街道)管理部门:承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职责,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审计监督等工作,确保“三资”管理的合规性。
3.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政策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资金管理
1. 收入与支出管理:
- 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入账,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严禁私设小金库。
- 支出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 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
2. 资金安全与监管:
- 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定期进行资金盘点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 强化资金监管,通过审计、公开透明等方式,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
三、资产管理
1. 资产清查与登记:
-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实资产数量、价值等信息,建立并更新资产台账。
- 资产变动时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
2. 资产运营与处置:
- 资产出租、出借、投资等运营活动需经过评估,确保运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 资产处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处置对象,确保村集体利益最大化。
四、资源管理
1. 资源登记与开发利用:
- 对土地、林地等资源进行清查登记,建立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 资源开发利用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优先保障成员权益,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资源保护与管理:
- 加强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资源被破坏、浪费或非法占用。
- 探索资源的多种利用方式,提高资源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五、监督与审计
1. 审计监督:
-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可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 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公开审计结果。
2. 民主监督:
- 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三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
- 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参与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三资”管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行为,如侵占、挪用、私分集体“三资”等,应依法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有助于维护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秩序和严肃性。
农村三资集体管理办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与审计、推进信息化与科技应用等措施,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合规性与透明度,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提级监督监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系,强化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效能,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合规、高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主要措施1. 完善管理机构与职责- 明确管理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三资”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提级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提级监督监管工作,加强对下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2. 强化资金管理- 严格财务审批: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大额支出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加强资金监管:通过定期审计、公开透明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管,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资金管理系统,实现资金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3. 加强资产管理- 资产清查与登记: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核实资产数量、价值等信息,建立并更新资产台账。- 资产评估与处置:对重大资产的处置,需经过评估、公开竞价等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集体资金账户。- 资产运营与维护:加强资产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4. 优化资源管理- 资源登记与规划:对农村集体的土地、林地等资源进行全面登记,制定合理的资源利用规划。- 资源开发与保护: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提高资源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资源监管与执法:加强对资源使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防止非法侵占和破坏资源行为。5. 健全监督与审计机制- 内部审计与监督:设立村民主理财小组或类似机构,对“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 外部审计与检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应定期组织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开透明与问责:定期公开“三资”管理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理。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应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强化培训宣传: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宣传,提高其对“三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业务水平。- 完善配套政策: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为农村集体“三资”提级监督监管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实施本方案,将进一步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水平和监督效能,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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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文件规定,农村三资集体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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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律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党建引领律所建设发展,10月25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中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大会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选举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流程严谨规范,符合法定开会条件。
10月24日下午,2026 GRCD北京论坛暨中国年度大奖颁奖典礼在北京成功举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凭借近二十年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与两千余件案件的实务积累,喜获“2026 GRCD争议解决年度律师”殊荣,并于圆桌交流及专访中,就企业行政争议的解决分享了个人一线观察。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