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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延包时,组集体的地并不一定要分到户,而是原则上继续延包,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小范围调整。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与政策基础1. 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该法同时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相应延长。这表明,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法律倾向于在原有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延包,而非重新分配。
2. 政策导向:
-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政策导向进一步确认了延包的原则,旨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延包原则与实际操作1. 原则上继续延包:
- 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打乱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在原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延包。这一做法有助于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土地权益在较长时间内是稳定的。
2.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 尽管总体上采取延包政策,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可能会进行小范围的土地调整。这种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则按照其约定执行。
3)土地流转与调整- 在保持总体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如果某些农户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耕种土地,或者土地被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这些土地可能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流转或调整。但这种流转或调整并不等同于重新分配,而是基于个别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这体现了土地流转的灵活性。
村集体土地可以承包给非本村村民,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主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为非本村村民承包村集体土地提供了可能。
2)承包条件与程序非本村村民想要承包村集体土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遵循相应程序:
1. 条件:
- 土地类型: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 村民同意: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乡镇政府批准: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 程序:
- 公开招标、拍卖或协商:根据土地类型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包方式。
- 签订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3)注意事项在承包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但需向发包方备案。
2. 保障农民利益:土地承包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期限、土地承包费等方面的利益。
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整个承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确保承包行为的合法性。
村集体土地在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承包给非本村村民的。
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应遵循的法定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1)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的法律依据与程序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的程序,包括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以及签订承包合同。
2. 承包程序:
- 选举承包工作小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负责承包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 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予以公布,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讨论通过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并通过承包方案。这一步骤是确保承包方案符合村民意愿和利益的重要环节。
- 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通过后,应公开组织实施,确保承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 签订承包合同:最后,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特殊规定:
-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同样需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应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承包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是否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一问题涉及我国土地政策和法律的重要方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一法律规定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2. 进城落户不影响承包权:农民进城落户,并不直接导致其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并未规定进城落户是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因此,即使农民群众进城落户,他们仍然享有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承包权的流转与收益: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来处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中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旨在保障他们在城市化进程中能够灵活处理自己的土地资源。
二、宅基地使用权
(此部分虽未直接提及于用户问题中,但为全面解答,稍作阐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因进城落户而自动丧失,但具体处理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
(此部分同样未直接提及,但为完整性考虑,进行说明)
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继续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需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或相关规定来确定。若章程或规定未明确排除进城落户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则他们仍应享有该权利。
农民群众进城落户后,并不自动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则需根据当地政策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但无论如何,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进城落户不应成为剥夺其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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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集体土地可以承包给非本村村民吗,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应走程序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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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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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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