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征地拆迁中,会遇到村小组组长在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擅自与行政机关就集体土地的补偿事宜达成了行政协议。村小组成员发现后,认为协议内容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为村中老人比较多,年轻人也因为工作等原因不常在本村,难以组织起过半数村小组成员,无法以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跨过诉讼主体的障碍?个人的损失又当如何救济呢?
基本案情
某村村小组就其所有的村民承包地与征收部门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前,村小组组长、副组长拿着已经准备好的会议决议挨户上门找到村民进行签字,并未组织召开过任何会议。
签字后不久,村民发现自家土地被征收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清表,方才了解到村小组组长已经持小组公章与征收实施单位就土地补偿费用等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部分村民发现该协议所载明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地方政策,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认为该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拟针对该行政协议提起诉讼。
但是在起诉过程中,发现本村各家各户情况复杂,难以组织过半数村小组成员对诉讼事宜进行会议表决。因此,村民们面临着很大的困惑,难道就是因为我们人少,就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吗?
在明律师想对大家说,当然不是!法律上针对这种情况是为少数村民留有救济途径的。今天在这里,就主要对大家经常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来做个简单的解析:
一、 村民小组有权对外签订协议吗?
因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与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组织签订协议。但是在(2018)最高法行申1185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村小组对外签订协议效力的问题进行了认定。
最高院认为,实践中,确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行政村名义上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并不行使所有权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行政村下属的各村民小组在其界限范围内,各自独立经营管理其土地,实际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
所以村小组作为法律定义的“其他组织”是有权对外签订协议的。
二、 村民小组对外签订协议需不需要经过村民小组会议决议?
村集体组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自治性质,与集体相关的各项事宜必须由集体成员表决确定,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履行完善的议事程序、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组织议事权限的划分是保障集体组织对外签订协议合法性的前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在明律师认为,从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的角度来说,对于归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相关事宜,是应当通过村民小组会议进行决议的。而且决议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召集小组成员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而不能单独找村民签署。
三、如果村小组不提起诉讼,村民个人的权益该怎么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能组织到过半数村民,则可以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但如果组织不到过半数村民,涉及到个人承包地、宅基地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不受村集体主体资格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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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