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

咨询
刘晓刚律师

刘晓刚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怎办

一、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

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承包期限,一旦承包期满,村里作为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承包地。

2)法定收回情形

除了合同约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村里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 承包方不按照规定使用承包地或已经不符合承包地使用条件的;

2.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现法定回收情形时,村里可以收回承包地使用权;

3.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在这些情况下,村里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依法收回承包地,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这一权利既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也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村里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妥善处理承包地收回事宜,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个人的撂荒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村委会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收回村民个人的撂荒地,但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土地性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 条文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条文解读:该条文明确禁止了耕地的闲置和荒芜,并规定了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耕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这为村委会收回撂荒地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收回撂荒地的条件与程序

1. 收回条件:

- 长期撂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若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通常为村委会)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发包的耕地。

- 违反合同约定:若土地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户在何种情况下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赋予了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收回土地的权利,且承包户违反了这些约定,村委会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来执行。

2. 收回程序:

- 调查核实:村委会应详细调查耕地撂荒的实际情况,包括撂荒时长、原因等,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通知整改:在拟收回土地前,村委会应通知承包户存在的问题,并给予合理期限进行整改或说明情况。

- 民主决策:村委会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是否收回耕地,并形成决议记录。

- 依法公示:村委会应将收回耕地的决定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三、特殊情况与注意事项

1. 短期撂荒:

- 情况描述:若耕地只是短期(一般指一年以内)撂荒或由于季节性、合理原因导致的未耕种,村委会通常没有直接收回的权力。

- 处理原则:此时应体现对承包户经营自主权的尊重和对土地资源临时性利用的宽容。

2. 国家征用与公共利益:

- 国家征用:若撂荒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用,则按照征用程序处理,村委会需配合政府完成征用工作。

- 公共利益:若因国家、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撂荒地,村委会应依法进行,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承包户权益保障:

- 合法权益:在收回过程中,村委会应充分保障承包户的合法权益,避免随意侵犯其使用权。

- 法律救济:土地使用者如对收回决定有异议,应及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村委会有权将有户有地村民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村委会有权将有户有地村民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问题,需要从户口管理和土地管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户口管理方面

1. 户口迁移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这一规定明确了户口迁移的主体是公民本人或户主,而非村委会。因此,村委会无权直接决定或执行村民的户口迁出。

2. 户口迁出的条件: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如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这表明,户口迁出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村委会不能擅自决定。

3. 村委会的角色: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村委会可能起到协助或提供证明的作用,但无权直接决定村民的户口迁移。

2)土地管理方面

1.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而非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移除。

2. 成员资格的移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移除通常涉及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如村民自治、村民会议决议等,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委会不能仅凭其单方面决定就移除村民的成员资格。

村委会无权直接将有户有地村民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迁移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由公民本人或户主申请,并满足相关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也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移除,更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程序。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作出此类决定。

四、农村自留地最新政策可不可以收回

农村自留地最新政策下,自留地在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被收回。若存在特定情形,如自留地连续抛荒弃耕两年以上、自留地使用者家庭进城落户、自留地使用者家庭消亡、国家或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自留地,或者村民自愿交回自留地等,村集体则有权收回自留地。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1)自留地的性质与权益

农村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自留地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农民在自留地上种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

2)自留地收回的特定情形

1. 土地搁置荒芜:若自留地连续抛荒弃耕两年以上,村集体有权收回,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自愿有偿退出:农民家庭若选择进城落户,并自愿有偿退出自留地,村集体可收回土地。

3. 公共利益需要:在国家或集体为了公共利益(如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用自留地时,村集体可依法收回。

4. 承包权利主体消失:若自留地使用者家庭全部成员去世或迁户,导致承包权利主体消失,村集体可收回自留地。

3)自留地收回的程序与要求

自留地的收回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通过村民自治委员会讨论、群众大会决议等。

收回自留地时,应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农村自留地在最新政策下一般不可收回,但特定情形下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这既体现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也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模板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书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范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回购价格依据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范本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怎么写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范本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书

#关于收回集体土地的公告

#集体土地收回协议书

#关于收回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关于收回集体土地的申请怎么写

#集体土地收回告知书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怎办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条文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地上建筑物怎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个人的撂荒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村委会有权将有户有地村民移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集体承包地到期村里有收回的权利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政府开发集体土地,集体用地属于哪些土地性质,集体土地开发需要多少村民通过

26年01月20日
我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吗,在集体土地建房受法律保护吗

26年01月20日
非本集体房屋买卖合法吗,都是农村户口不是一个村的可以买卖房屋吗,非集体成员买农村房

26年01月20日
集体征收有哪些补偿方式,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集体征地是什么意思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房子可以买来吗,集体土地证的房子能买吗,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可以买卖吗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房产可以分割吗,集体土地证可以分割两个吗,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可以继承吗

26年01月20日
集体性质房屋赠予,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赠与吗,集体产权的房子能继承赠与过户吗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房屋转让怎么写,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法律规定

26年01月20日
有集体土地证能办公证吗,单位集体土地证房产证过户新规定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的,集体土地占用后怎么分配补偿金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房产能否拍卖出去,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司法拍卖吗

26年01月20日
转让村集体土地无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案例,村集体土地转让犯法吗

26年01月20日
集体土地开荒多少年合法,村民私自占有集体土地开荒违法吗

26年01月20日
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归谁,征收的房子

26年01月20日
租用集体土地然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吗

26年01月20日
网点土地使用权到期,商服用地的用地指标

26年01月20日
土地使用权摊销完之后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可以摊销吗

26年01月20日
法院有权判决土地使用权吗,法院判决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26年01月20日
农村拆迁后土地还有吗,农村土地已征收 但土地上的房子没拆迁

26年01月20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1月20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1月20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1月20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1月20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1月20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1月20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1月20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1月2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20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1月20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