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村集体并非单指村委会或村小组,而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所形成的经济组织形式。
1. 村集体的定义与性质
- 村集体,从法律层面讲,主要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从事相关经济活动。
2. 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等。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等经济活动。
- 联系:虽然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能上有所区别,但两者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3. 村小组与村集体的关系
- 村小组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的若干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村小组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部分,其土地等财产往往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集体并非单指村委会或村小组,而是指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小组在村集体的框架下,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和任务,共同促进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征地款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根据相关法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归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这些款项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由所有者自行分配。
3)土地补偿费的分配1. 如果村民组实行统一安置,那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若村民放弃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土地补偿费将分配给被征地农民。这种情况下,应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2. 若村民组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那么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将分配给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 如果农村土地仍然实行统一管理,并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那么分配对象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
4. 当征收或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时,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将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5. 若征收或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将是有权承包和经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人口。
4)分配程序的决定尽管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分配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以及分配程序的决定。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村民组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操作。
农村集体三资账户是指用于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专用账户。农村集体三资,具体是指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1. 农村集体资金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这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和银行存款。这些资金是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基础,通常用于日常运营、投资以及公共服务等。
2. 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涵盖了村组集体投资兴建的各类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同时还包括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它资产也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范畴。
3. 农村集体资源
农村集体资源则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这些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村集体三资账户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通过科学合理地管理和运用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可以实现其保值增值,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同时,这也有助于堵塞农村“三资”管理漏洞,防止资产流失,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条并未直接提及农村集体三资账户的具体管理,但该法条强调了乡村振兴中应坚持的原则,如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改革创新等。这些原则为农村集体三资账户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和方向,即应确保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乡村振兴的总体要求,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
一、村集体土地的性质界定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村集体土地的性质,即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性质阐述:村集体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不同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它承载着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二、村集体土地的分类与用途
1. 分类:村集体土地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如耕地、林地、草地等。
- 建设用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村办企业用地等。
-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草地、盐碱地等。
2. 用途管制:村集体土地的使用需遵循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与权益保护
1. 管理主体: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和管理。
2. 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
3. 使用与流转: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同时,集体土地的流转也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其分类、用途、管理及权益保护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在处理与村集体土地相关的事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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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 村民如何分配,农村集体三资账户是什么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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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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