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了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被拆迁人怎样利用好手中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补偿?这时候一位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就成为了“破局”的关键,让我们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如何维权的。
案情介绍
杨先生的舅舅是安徽省合肥市某县良种场的职工。从1995年开始,其就住在良种场分配的宿舍内。2020年,该宿舍被当地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但是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该宿舍就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导致杨先生舅舅的大量生活物品被掩埋。这给将近80岁的杨先生的舅妈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作为其舅舅、舅妈的唯一亲属,遂咨询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凯律师关于此次强制拆除的相关事宜,并且随后委托孟登高律师、李凯律师全权处理此次强拆及补偿的相关法律事务。
办案经过
孟登高律师、李凯律师根据杨先生的描述及手中材料得知,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负责单位是县政府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当地管委会。
由于杨先生舅妈年纪较大,不会使用手机拍摄,不知道强拆的具体主体是谁。故在明律师以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当地管委会作为共同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当地管委会均积极主动承认强拆行为系其实施,故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对县政府的起诉,将案件移交县法院审理。
2022年2月份,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但在庭审中,法官对该案件的争议焦点总结时,遗漏了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案涉被拆除房屋是否已经签署协议”。
事实上,当事人在此处有3处房屋,分别为50年代修建的31.83平米自建房、50年代的24.33平米公房和该良种场的宿舍。前两处房屋已经签署了协议,而律师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是第三处房屋。因此,李凯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此一争议焦点也应作为重点进行审查。
2022年3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已经签署协议为由认定强拆不存在违法行为,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于一审事实认定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李凯律师书写了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除了一审庭审中遗漏的以上重要争议焦点外,对于一审法院认为已经签署协议就不存在强制拆除违法的观点也不予认可。
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前置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单位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是此次棚户区改造的公告是由农业农村局作出,并且没有任何审批手续。
在未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未搬离屋内物品、未登记造册、未现场实时录像、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房屋,直接导致当事人屋内物品被毁。在这一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视而不见,依旧认定强拆不违法,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
2022年8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县法院重新审理。至此,该案件经过一波三折继续进入县级法院审理。
有了在明强拆律师的介入,让被拆迁人在保证了诉讼时效性的同时通过精准抓取征收方的违法点让被拆迁人找回了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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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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