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法》经2019年修正后,对于农村建房的审批行为已经下放至乡镇一级政府,更符合农村行政管理的客观规律。因此,乡镇政府显然具有村民提出的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乡镇政府作出的是否准予村民建房的审批行为就是终局的具有确定力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村民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委托人娄先生的房屋位于浙江省宁海县某镇某村,房屋因年久失修,整体结构已属于危房,不再适合继续居住。娄先生于2021年11月向当地村委会提交了一份翻建房屋申请书,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予以讨论通过后将娄先生的翻建房屋申请递交到镇政府。
但是镇政府却以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为由拒绝了娄先生的翻建房屋申请。
娄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已属于危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在自己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提出对房屋进行修缮亦属合理的诉求,并非再申请新的宅基地,镇政府不予准许其翻建房屋的审批行为显然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本案中,其一,娄先生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宅基地是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审批后予以分配的,娄先生对其宅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必然享有占有及使用等合法的权益;其二,现在因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年久失修,如今破败不堪,已属于危房,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提出翻建房屋的申请是合理合法的;其三,镇政府未提供禁止村民在其宅基地所在范围内进行翻建、扩建、迁建的相应规划公示,那么娄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为宅基地,且未被征收,依法可以翻建;其四,《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了村民对新申请的宅基地的限制,而娄先生作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对自己年久失修的房屋提出的翻建申请不应适用此条法律的规定。
因此,镇政府拒绝娄先生翻建房屋申请的行为已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娄先生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拨】: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一方面,村委会作为在本村内承载着集体土地、集体资产、集体资本的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全面主持村内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村委会对本村村民在用地申请过程中作出的受理、上报等行为,亦可以认定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因此,村民提交建房申请应遵循先向村委会提出,再由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最终上报给乡镇政府的法定程序。对于村民合理的诉求,不管是村委会亦或者是乡镇政府予以拒绝,都已经对村民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际影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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