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果在房屋被强拆时,被拆迁人不在现场,无法确定实施强拆的主体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呢?本文将以张琨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为例,为大家展示依法救济此类案件的“标准化”操作步骤,可供广大被拆迁人参考借鉴。
X女士的房屋位于浙江省QZ市QJ区,2021年8月10日,QZ市QJ区政府发布了〔2021〕39号《QZ市QJ区人民政府关于QJ区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其中载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X女士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4月23日, X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 X女士联系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团队,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利,向有关部门追责。
张琨律师团队接收案件后,拟定了诉讼策略,在没有明确指向强拆主体是谁的证据的情况下,首先要想办法确定此次强拆是基于征收项目的政府强拆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房屋是经由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等民事主体破坏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律师指导 X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称 X女士的房屋强拆系政府行为,建议X女士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至此,就解决了第一步,确定了本案确实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经由行政诉讼解决。
虽确定了是行政行为,但是依旧不能确定是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的,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最高法对类似案例作出的大量裁判,可以推定本次强拆是房屋征收部门所实施的。
张琨律师团队遂建议 X女士起诉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即QZ市QJ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起诉后,本案顺利立案,张琨律师团队指派傅启祥律师参加了庭审。庭审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意见坚持称其未实施案涉强拆行为,傅启祥律师在庭审中陈述:
1. 因原告房屋涉及征收,目前无人长期居住,且原告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强拆的通知,故原告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何部门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
但被告作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无论是被告或是其他参与征收的部门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被告均应对强拆行为负责;
2. 被告答辩仅称案涉强拆行为并非被告作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不能证明其未实施案涉强拆行为。
QZ市QJ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案被告也作为本次征收的征收部门,如若案涉强拆行为并非被告实施,其也有义务调查并告知原告是谁实施了案涉强拆行为。
在2019年曾传遍网络的最高法法官怒斥区政府对开发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甩锅”一案中,最高法法官曾明确指出,若地方政府主张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所为,则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提供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确实不是其作出的。
最终法院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除非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否则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
回到本案,被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次强拆并非其作出且其并不知情,故而认定其为强拆主体并无不当,且其强拆程序明显违法,故判决确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拆X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至此,X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如果被告不上诉也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X女士就将通过申请行政赔偿的方式获取其应得的赔偿。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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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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