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武汉硚口范某就其房屋被房屋征收部门强拆被确认违法后,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硚口区法院对范某的全部赔偿请求均未作出明确的赔偿判决,而是将其赔偿请求推向由被告即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范某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硚口法院在判决书中针对范某的全部赔偿请求一一进行了回应,如对于房屋价值损失部分,一审法院指出评估的时点与参照标准,且对评估事宜进行了说明。
这表明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本案范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证据结合其判决书中指明的赔偿思路作出明确具体的赔偿判决,而不必推给行政赔偿决定。否则不仅使房屋征收部门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模糊了角色定位,有失公允。而且房屋征收部门强拆案涉房屋及其收到范某赔偿申请不回复的行为已表明其不具有解决与范某间赔偿纠纷的主动性与诚意,也就不能期待其会作出合法合理行政赔偿决定。
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基于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尊重,便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与协调优势,亦有利于全面保障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双方平等协商,实质化解争议。
若行不通,则以赔偿大于安置补偿权益为总体原则,参照征收补偿方案,按本判决确定的方法,全面、及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一审法院指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范某协商不成应及时作出赔偿决定,但对范某不服赔偿决定的情形并未指明救济途径。
根据司法最终原则,范某只能再次通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来实现其赔偿权利,这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和行政资源。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范某作出行政赔偿决定。即将本由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解决的纠纷推向了行政途径来解决,属于法律的适用错误。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即赔偿请求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赔偿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就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赔偿问题。基于司法最终原则,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具体的赔偿判决,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争议。
在当事人已经依照前述程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途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避免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赔偿决定,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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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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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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