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管公房属于公租房的一种,相对应的是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由政府房产部门负责新建、收购、出租、修缮直接管理的国有房产。而自管公房是由单位建造,为其员工提供的福利性分配住房。因公房的福利性特征,承租人往往需要象征性交一些租房费用,就可以长期使用分配房屋。那么对于自管公房来说,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任意收回并拆除分配给员工的房屋呢?接下来,我们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张某所居住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路某号内N号。该房屋张某是1983年从部队转业到北京城建机械厂之后分配的,共有主房2间,居住期间,随着家庭人口增多,为满足生活所需,张某及家人又建设了附属房屋100多平方米。北京城建机械厂改制后,房屋由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代管。张某及家人常年在此居住,此处房屋是张某唯一住所。
2017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张某的房屋实施征收。因就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至今未签订过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2019年5月,在未经任何程序也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组织若干人员对张某居住的所有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拆除,物品毁损严重。
本案中,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作为房屋代管人,是否有权直接收回并拆除张某房屋呢,其拆除行为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接下来,律师说法。
律师说法:
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公房产权单位。其并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属于该房屋的产权单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北京城建也未提供其具有房屋管理权限的证明,其提供的《自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系其单位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其收回公房的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北京城建系公房管理单位,也仅限于房屋修缮、维护、运营等方面的权利,并没有收回和拆除的权利。而事实上,在当事人几十年的居住生活过程中,北京城建未履行过管理职责,也未收取过房屋租金,也没有进行过基础物业管理,整个院落居民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的状态。北京城建以产权管理单位自居无事实依据。
拆除张某承租公房的纠纷并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腾房争议,而是假借收回公房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2017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张某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建设单位系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同属于北京城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相互之间联系密切。在张某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下,北京城建以收回单位自管公房的名义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实施时间在征收启动之后,实施目的也并不是为了给张某调换房屋,而是为促进征收工作,达到房屋征收的目的。
北京城建拆除张某自建房屋,属明显侵权行为。张某除了承租的2间公房主房外,为满足生活所需,在居住的几十年间,又建设了附属房屋100多平方米,均是自行出资出力建造。这些房屋属于张某的自有财产,对其拥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城建公司即使要收回其所谓的自管公房,不应该一并将其自建房收回拆除。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综上,即便是企业单位,也不能为促进征收工作,收回并强行拆除自管公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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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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