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18〕5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6月25日公布施行,对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平补偿发挥了重要作用。《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每两年公布一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具体标准,我市尚未重新公布。《规定》中部分非住宅补偿标准偏低,房屋征收矛盾逐步显现,影响项目顺利推进。另外,房屋征收中的购房补助政策与房地产宏观调控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因此,为适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规定》中的部分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后重新公布施行。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0月初,市住建局开始启动《规定》修改的相关工作,先后多次书面征求全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规定》有关标准的修改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政策研讨会,听取各地意见。3月11日,起草完成了《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意见。5月12日,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合法性审核。6月7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适当提高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的标准。《规定》中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自2015年确定至今未作调整,与市场实际存在一定偏差,已不适应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要适当上调标准,以适应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因此,将商业、办公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提高至按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提高至按3‰增加补偿。工业、仓储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提高至按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从原来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提高至按5‰增加补偿。
(二)购房补助调整为货币补偿补助。根据“房住不炒”的要求,房屋征收购房补助的实施已与房地产宏观调控不相适应,也与实施的限购政策不相符合。因此,将购房补助调整为货币补偿补助:市区(奉化区除外)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住宅房屋为25%;非住宅房屋为30%。奉化区及各县(市)货币补偿补助标准由各地另行制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通知》(甬政发〔2015〕85号)第二条第四项中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三)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的承租人特指《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承租人,因此为保持房屋征收政策的延续性和严谨性,避免《规定》中承租人的概念引起歧义,对承租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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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退出。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