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案情简介】
某市王先生的父亲有一套自建房屋,房屋面积为131平方米,其父亲过世后,王先生继承了该套房屋。因再生水处理厂项目的需要,征收方拟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2019年1月29日,受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以2018年11月5日为评估价值时点,出具了《房地产征收估价分户报告》。
王先生认为估价过低,提出复核申请,但征收方答复称,如对征收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有异议,可自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5月22日,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王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王先生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留置送达王先生。王先生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书。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评估公司的选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且征收方亦保障了王先生对评估复核的权利。虽然评估时点在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之前的半年内,在此期间,案涉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格存在客观上涨亦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经审查,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中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征收方都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补助、异地安置补助等项目作为补偿,故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补偿已经足够使王先生的房产权益得到保障。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可其关于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评估报告送达、复核评估、评估报告内容等方面的主张,事实认定错误,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选定评估机构,属程序违法。征收方并未履行多数决的选定程序,而是以补偿协议约定的形式代替此前应当事先进行的选定程序,顺序颠倒,有以结果代替过程、逃避法定程序的嫌疑,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征收方以征收决定下发之前半年左右的涉案房屋市场价作为评估依据,而实际上此段时间的房价客观上有所浮动,涉案的评估报告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该报告不予认可。
【办案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点评】
房屋被征收,一般市民最关注的问题是能得到多少补偿,而房屋价值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要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评估结果低于正常预期怎么办呢?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向律师求助,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撤销了该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
就该案而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点的确定等问题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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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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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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