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办案指引:
1)行政复议的申请1. 申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
2)行政复议的受理与审理1. 受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向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
2. 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申请资料齐全,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3. 审理过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这包括审查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3)行政复议的决定1. 决定类型: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理结果,可以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
2. 决定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应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执行与监督: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得到履行。若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督促其履行。
征地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指引涉及申请的提出、受理与审理、以及决定的作出等多个环节。在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或征用不动产或动产,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核心要点1. 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 补偿内容:
第十七条: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3. 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九条: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 补偿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5. 征收程序:虽然未直接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但通常包括项目征收立项、前期调查摸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情况、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等步骤。
总结: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主要通过上述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障,确保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政府拆除违建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立案调查政府执法机关在发现违法事实,或者接到群众关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后,会进行立案决定,并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这是拆除违建流程的第一步,也是整个流程的基础。
2)调查取证与认定在立案后,行政机关会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是否违章。这包括对建筑物的建设情况、用地情况、建设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核查。如果建筑物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如果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会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这个决定会告知当事人拆除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催告与听取陈述申辩在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后,行政机关会进行催告,催促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如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停止执行拆除决定。
5)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催告履行期内自我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个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实施强制拆除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履行拆除义务,行政机关会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并确保安全、文明、环保地进行。
政府拆除违建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调查取证与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催告与听取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实施强制拆除等步骤。在整个流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章建筑拆除的最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章建筑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2)违章建筑的拆除程序1. 责令停止建设与限期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对于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 强制拆除的公告与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拆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违章建筑拆除的最新政策强调了对违章建筑的严格监管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措施。同时,也明确了违章建筑拆除的法律依据,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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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拆除违建的流程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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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补偿决定是政府单方定价,也是最该起诉的靶子:60日内可复议、6个月内可起诉,逾期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查评估、面积与程序链三处。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可在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拆违程序即合法化;先核三件事:谁发的、认定事实对不对、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