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南阳邓先生系南阳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养殖用房,进行肉牛养殖。2021年3月,镇政府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邓先生在该村的养殖用建筑,影响了村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后果自负。为维护自身权益,邓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维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认为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后经沟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二、 法院裁判
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三、 案件分析
其一,关于涉案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可诉性。涉案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但其内容主要为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养殖用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该通知相对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该通知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致使邓先生停止养殖经营并拆除了部分设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二,镇政府作出的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未依法进行调查,未制作相关笔录,未明确建筑物品面积等相关情况,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其三,镇政府作出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中,镇政府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作出涉案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其四,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严谨。涉案通知书是行政行为,严肃准确是基本要求,但镇政府作出的涉案通知中,将标题“违法”书写成了“违发”,“责令”书写成了“则令”,正文中引用的《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并不存在,这不仅是工作不细致、不认真,也反映出该通知书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综上,涉案通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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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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