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南阳邓先生系南阳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养殖用房,进行肉牛养殖。2021年3月,镇政府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邓先生在该村的养殖用建筑,影响了村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后果自负。为维护自身权益,邓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维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认为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后经沟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二、 法院裁判
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三、 案件分析
其一,关于涉案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可诉性。涉案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但其内容主要为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养殖用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该通知相对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该通知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致使邓先生停止养殖经营并拆除了部分设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二,镇政府作出的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未依法进行调查,未制作相关笔录,未明确建筑物品面积等相关情况,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其三,镇政府作出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中,镇政府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作出涉案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其四,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严谨。涉案通知书是行政行为,严肃准确是基本要求,但镇政府作出的涉案通知中,将标题“违法”书写成了“违发”,“责令”书写成了“则令”,正文中引用的《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并不存在,这不仅是工作不细致、不认真,也反映出该通知书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综上,涉案通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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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的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全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全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处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原告该强拆温室及大棚的行为系政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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