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百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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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南阳邓先生系南阳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养殖用房,进行肉牛养殖。2021年3月,镇政府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邓先生在该村的养殖用建筑,影响了村镇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第六十五条、《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后果自负。为维护自身权益,邓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家才律师维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认为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后经沟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二、 法院裁判

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三、 案件分析

其一,关于涉案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可诉性。涉案通知书虽名为通知,但其内容主要为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养殖用构筑物,实际效果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该通知相对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该通知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致使邓先生停止养殖经营并拆除了部分设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二,镇政府作出的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未依法进行调查,未制作相关笔录,未明确建筑物品面积等相关情况,显属认定事实不清。其三,镇政府作出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本案中,镇政府作出涉案通知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作出涉案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其四,镇政府作出的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不严谨。涉案通知书是行政行为,严肃准确是基本要求,但镇政府作出的涉案通知中,将标题“违法”书写成了“违发”,“责令”书写成了“则令”,正文中引用的《河南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法规并不存在,这不仅是工作不细致、不认真,也反映出该通知书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综上,涉案通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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