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遇到征收拆迁,补偿利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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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企业名下不动产遇到征收】

  2000年的时候,季先生100%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并以这个企业的名义购买了土地、厂房,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手续。季先生就在厂房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

  2010年前后,因为种种原因,季先生把该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了清算,并另行合伙开了个新公司,季先生并没有把这个土地、厂房当成资产投入到新公司中。仅仅在原厂房厂址进行生产经营,

  2021年,季先生的这个国有土地及地上厂房被纳入征收拆迁的红线范围内,征收方的相关单位找到季先生和新公司的合伙人进行沟通,并进行评估。此时,季先生和新公司的合伙人出现了矛盾,这个新公司的合伙人也想要补偿款。

  季先生的个人独资企业都已经不存在了,这个厂房补偿款到底跟新公司和新公司的其他股东有关吗?

  带着这个困惑,季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吴雨晴律师,进行咨询。

  【律师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从法律上,个人独资企业的产权制度并不同于公司的企业法人独立产权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归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本案中,季先生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已经清算了并且不存在,该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土地厂房就是季先生个人所有了。新的公司虽然在这个地址上办公,但是土地厂房并不是该新公司的资产,那个合伙人自认不能争补偿款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拥有单一的企业合规知识、或财税知识,都很难保障企业被拆迁人利益最大化。企业拆迁涉及的问题是具有技术专业性的,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思维,并且涉及到非常多的套路,这对律师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专业的企业拆迁律师不仅能帮助企业家利益最大化,而且能充分预判征收方的预判,从而将企业成本的法律风险很好把控住。因此,当您的企业遇到征收拆迁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并充分把握维权时机,及时高效依法维权!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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