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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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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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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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并非一部具体存在的法律法规,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原则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与保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耕地的保护

-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2)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与流转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农业的发展。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进行出让、出租等,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3)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法律意义

1. 保障农民权益

- 通过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合理的土地管理和流转制度,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和农业的生产效率。

3. 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有助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并非具体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及申请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或养殖,如温室、大棚等;附属设施用地则包括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则涉及农产品加工、存储等用地。

2)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但种植设施若破坏耕地耕作层,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若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3)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与管理流程

1. 规模控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

2. 申请与管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非农化建设。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三、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审批管理以及复垦监督等方面。以下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存放场所等,为农业生产提供辅助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严格保护耕地:新增设施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措施。

2. 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3. 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 辅助设施用地:一般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内,如作物种植为10%以内且不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为15%以内且不超过20亩。特殊情况下,如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可不受规模限制。

四、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1. 签订用地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条件。

2. 备案管理:用地协议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应上图入库,纳入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3. 使用年限与续期: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与监督

1. 土地复垦责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项目建设到期不再使用时,应恢复耕地种植或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2.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

四、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审批管理以及复垦监督等方面。以下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存放场所等,为农业生产提供辅助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严格保护耕地:新增设施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措施。

2. 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3. 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 辅助设施用地:一般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内,如作物种植为10%以内且不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为15%以内且不超过20亩。特殊情况下,如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可不受规模限制。

四、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1. 签订用地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条件。

2. 备案管理:用地协议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应上图入库,纳入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3. 使用年限与续期: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与监督

1. 土地复垦责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项目建设到期不再使用时,应恢复耕地种植或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2.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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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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