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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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程序,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流程,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流程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股东以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中,成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以下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详细流程:

1)土地使用权合法性确认

1. 首先,需要确认入股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货币价值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签订入股协议

1. 入股方与公司需签订正式的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股权比例等。

4)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入股方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于公司的名下。

5)后续事项

1. 完成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后,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流程包括土地使用权合法性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签订入股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以及后续事项等多个环节。在整个流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自然资源部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并非一部直接列明的具体法规名称,但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解。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强调了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为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具体操作

1. 评估作价: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2. 办理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等需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后,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转让。

3. 遵守相关规定: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还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使用。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注意事项

1. 土地使用权必须合法: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合法的,即已经依法取得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 出资比例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需要注意出资比例的限制。

3.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因此在作价出资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与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否匹配。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之一,但在具体操作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资的合法、合规性。

三、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主要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以下是详细的转让流程:

1)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1. 申请与审批:

- 农村村民需符合一定条件,如户口在本村、为农业户口、及家属无宅基地使用证等,方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 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2. 转让条件与限制: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 转让给村外人员的,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 转让协议与登记:

- 转让双方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完成资金交易后,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1. 规划与用途: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可进行转让。

2. 转让决策与批准: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签订书面合同与登记:

- 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书面合同的约定。

- 完成转让后,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公司后土地使用权归属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公司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如下:

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公司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入股后的公司。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特殊性。

1)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规定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土地使用权入股后的归属

1. 出资形式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意味着,集体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形式入股公司。

2. 财产权的转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当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公司后,其财产权应当转移至公司名下,成为公司的财产。

3.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转移至公司名下,因此,在联营入股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入股后的公司。公司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

3)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特殊性

值得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具有其特殊性。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仅限于设立乡镇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其次,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后,其性质并不因此转变为国有土地,仍然保持集体所有的性质,但使用权已经转移至公司名下。

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公司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入股后的公司。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并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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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管理办法,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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