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土地证的复议,农村宅基地确权到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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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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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对集体土地证的复议,农村宅基地确权到哪个部门办理,集体土地证不合法怎么办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到哪个部门办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应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具体流程与要求如下:

1)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1. 申报: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并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 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

6. 颁发土地证:完成登记注册后,颁发土地证。

2)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以及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些条款为宅基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3)注意事项

1.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确认表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门牌及民政部门有效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2. 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3. 如果宅基地发生了纠纷,应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

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

2)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多宅问题,应逐步清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 尊重历史,协商处理: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尊重历史事实,鼓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处理。

3)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

1. 协商处理: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 申请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应写明双方信息、申请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3.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房屋。

4)加强宅基地管理与监督

1. 严格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划、合理合法。

2.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宅基地监督管理。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

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围绕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处理原则、产权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加强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展开。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

1.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继承房屋的继承人继承。

2)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

1. 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多宅问题,应逐步清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 尊重历史,协商处理:对于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尊重历史事实,鼓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处理。

3)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产权纠纷的处理流程

1. 协商处理: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 申请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提出处理申请。申请应写明双方信息、申请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受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3. 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房屋。

4)加强宅基地管理与监督

1. 严格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划、合理合法。

2. 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宅基地监督管理。

3. 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土地法制和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

国土资源部对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主要围绕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处理原则、产权纠纷处理流程以及加强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展开。旨在规范宅基地使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 农转用手续一直办不下来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审批农转用手续一直办不下来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了解审批流程和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这包括提交申请、现场勘查、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审查、审核上报、审批、放样以及验收发证等多个步骤。

- 申请人需要确保自己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如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等。

2. 分析审批不下的原因:

- 可能是申请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已拥有一处宅基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

- 可能是申请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 可能是申请人有过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行为。

- 可能是申请人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这是严格禁止的。

- 还可能是当地暂停了宅基地审批工作,需等待政策调整。

3. 采取相应措施:

- 如果是因为不符合申请条件,应等待条件达标后再申请。

- 如果是因为用地不符合规划,可另申请一块符合规划的土地。

- 如果是因为有过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行为,则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 如果是因为占用基本农田,应另申请一块空闲地建房。

- 如果是因为当地暂停了宅基地审批,应等待政策放开后再申请。

- 如果认为审批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宅基地审批农转用手续一直办不下来,需要首先了解审批流程和条件,然后分析审批不下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认为审批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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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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