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用地报批是土地储备与土地供应的前提,三者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具体流程如下:
1)用地报批阶段1. 农用地转用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城市规划范围内非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按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规划批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批准;规划范围外的非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
2. 土地征收审批(如涉及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需按权限审批。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面积耕地或其他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若农用地转用与征收审批层级一致(如经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无需另行报批。
2)土地储备阶段1. 土地入库管理:完成报批后,政府通过征收、收购、收回等方式将土地纳入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如拆迁、平整)和管护,形成“净地”供应条件。
2. 储备计划编制: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机构需编制年度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土地规模、用途及供应时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3)土地供应阶段1. 供应方式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储备土地可通过划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供应。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2. 签订供应合同:市、县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等条件,完成土地交付。
总结:用地报批是土地储备与供应的法定前置程序,土地储备是报批完成后的管理环节,土地供应是最终环节。三者严格遵循“报批→储备→供应”的顺序,确保土地利用合法、合规、高效。
《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非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但关于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的处置,我国有多部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其中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专门针对闲置土地处置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1. 依法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处置,应当遵守该法。这意味着所有处置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2. 保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处置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时,必须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闲置土地的具体处置办法对于闲置土地,我国有专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规定,以下是该办法中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主要内容:
1. 闲置土地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 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根据该办法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以及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等方式。
3. 闲置土地的收回:根据该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3)地面建筑资产的处置地面建筑资产作为土地附着物,其处置通常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紧密相关。在处置地面建筑资产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根据建筑资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需求,可以选择出售、出租、拆迁重建等多种处置方式。
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的处置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于闲置土地,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在处置地面建筑资产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202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展开。以下是对这些政策的详细解读:
1)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1.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保障,确保农民对承包地有持续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2. 深化三权分置改革: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引导规范有序流转,鼓励适度规模经营。
3.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序衔接,纠正撂荒承包地等行为,保障农民在流转土地过程中的利益,促进农民合作经营。
2)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1.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活动。
2. 耕地质量提升: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提高标准和质量,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同时通过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提升土壤肥力。
3)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明确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规范征收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 宅基地制度改革: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使用权,鼓励通过自主经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等,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主要围绕土地的非农建设使用、耕地保护及合理利用展开,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土地的非农建设使用1.节约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这一规定强调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旨在保护珍贵的耕地资源。
2.禁止非法占用:该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进行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同时,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确保耕地的农业生产功能不被改变。
2)耕地保护与合理利用1.保护耕地资源:《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通过立法手段,保护耕地不被非法占用和破坏,这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2.合理利用耕地:条款鼓励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耕地的闲置和荒芜。对于已批准的耕地,若一年内未动工建设,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3)法律责任与处罚1.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处罚措施:除责令退还和拆除建筑物外,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非法占用的土地,还将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实际应用:在城市化进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使用。对于需要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应依法申请批准,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指导意义:该条款为土地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也提醒了土地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是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法律依据。它要求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合理规划和使用土地,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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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及地面建筑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央1号文件2025年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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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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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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