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供销社占用,供销社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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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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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擅长征地拆迁和保险诉讼业务。多次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深得当事人信赖。2019年9月份所在团队入选“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律师库名单”,为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减损上百万元。

集体土地被供销社占用,供销社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被政府占用?

一、供销社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制

供销社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详细来说,原供销社的土地应该是划拨用地,使用权归供销社所有。当国营企业宣布破产后,该土地可以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或是国家做价入股。若划拨补办出让,则该土地使用权变为个人或个人企业的使用权;若国家作价入股,则该土地使用权变为个人或企业和国家共同所有,但土地性质依然为国有,仅是使用权人发生了变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供销社的土地,作为原国营企业的用地,其性质为国有土地。

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什么规定 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处理

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一、违反规定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若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2.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同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使用且可耕种的土地,应恢复耕种或组织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处理部门

1.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使用和保护情况,对发现的撂荒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对于破坏种植条件或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调查撂荒行为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评估损害程度,提出修复和治理建议。对于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可责令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罚款。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条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1)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1.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无偿收回。

3.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

4. 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将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5.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程序

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2. 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3. 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3)其他相关规定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需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条例,具体情形包括单位撤销、迁移、土地核准报废、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租赁行为,这一行为受到多部法律法规的规范。以下是对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详细解答: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租赁限制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规定限制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范围,进而影响到宅基地上房屋的租赁。

2. 该法条还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意味着,一旦农村村民将自己的住宅出租,他们将失去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3.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一政策有助于提高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利用效率,包括通过租赁方式。

2)农村土地租赁的合法性

1.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赁的是农村土地(非宅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如建房、修路等),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将被视为违法建筑。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这些条款是保障租赁双方权益的基础。

4)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这明确了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2.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3.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也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上述行为,否则出租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和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农村房屋租赁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及租赁限制、土地租赁的合法性、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在进行农村房屋租赁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租赁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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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永久基本农田撂荒违反什么规定 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还是农业部门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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