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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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一、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其他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总结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收回,主要发生在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另一种是无偿收回,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条例。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析:

1)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情形

1.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

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无偿收回。

3.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

4. 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将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的风险。

5.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程序

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通常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2. 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3. 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3)其他相关规定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如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需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条例,具体情形包括单位撤销、迁移、土地核准报废、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在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详细解释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当乡(镇)村需要进行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时,如修建学校、医院、道路等,且这些建设需要使用到已分配或已使用的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原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将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当土地使用者因撤销、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补偿与合同

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并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明确,且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

关于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收回土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土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1. 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可被收回。

2. 公共利益需要:同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土地闲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收回土地的流程

收回土地的流程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立案调查核实: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进行现场核实调查,查实用地批供手续情况、核实闲置土地定性、面积和闲置时间,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

2. 闲置土地认定告知: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在确认闲置土地认定结论和充分考虑被处置方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闲置土地处理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加。

4. 处置方案、听证告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确定后,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进入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5. 处置方案报批、公告: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政府收回闲置土地方案。

6. 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公告期满以后,国土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收回使用权的主体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被收回主体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注销登记: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3)收回土地的补偿

在收回土地时,关于补偿的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补偿金额需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制订,并应科学合理合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额。

自然资源部关于收回土地的规定和流程是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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