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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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及实践

一、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其他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总结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收回,主要发生在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另一种是无偿收回,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

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县级政府决定的法律依据

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县级政府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合同期满未续期、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在这些情形下,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针对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若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其中,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收回的,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2. 特殊情形: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需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上规定村委会有权收回集体承包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确实有权收回集体承包地。

1)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这些情况下,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强调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但也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例如,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收回承包地的程序与限制

1. 收回承包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擅自违法收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在收回承包地时,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村委会在符合法定情形和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有权收回集体承包地。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监督,以确保不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详细解释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当乡(镇)村需要进行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时,如修建学校、医院、道路等,且这些建设需要使用到已分配或已使用的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原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将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当土地使用者因撤销、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补偿与合同

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并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明确,且在实际操作中需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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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县级政府决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上规定村委会有权收回集体承包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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