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非经营用地有偿划拨的合法性与相关规定
非经营用地有偿划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和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或低价将土地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类土地通常用于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而非经营用途。
2)非经营用地有偿划拨的合法性分析
1.原则上的限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得进行有偿转让的。
2.合法转让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这表明,在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但这种情况需要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3)非经营用地有偿划拨的法律后果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将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非经营用地有偿划拨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并经过政府审批。因此,在进行土地转让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分析: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买卖转让: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且缴纳了划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才可以进行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些是以划拨地方式取得的。
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后,划拨地土地并没有使用权限的限制,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重要的。
有时,会把划拨来的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进行使用。
在下文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邝某某、郭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邝某某书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郭某某荣、郭某某武与杜某某于2007年5月7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可知,转让划拨土地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在起诉前取得出让证书或经县级政府批准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本案中,涉案土地在起诉前并未取得出让手续或经县级政府批准,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邝某某书负担(已交纳)。
✎惠民县人民医院、山东省惠民县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惠民县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委托协议》中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协议约定;
2.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涉案土地的建筑物,返还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8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近期经巡查发现,2010年7月20日,原告原法定代表人门方某某(涉嫌职务犯罪已判刑)与被告签署委托协议书一份,被告在原告取得公益事业划拨土地上建设商务区综合楼(占地面积约2700平方米),自2012年被告经营出租收益至今。
涉案惠民县人民医院商务区综合楼(混合结构三层,建筑面积2331.12㎡【备注:
h:
11.24m】)归惠民县人民医院所有,山东省惠民县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惠民县人民医院商务区综合楼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惠民县人民医院向山东省惠民县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楼房款613.08万元,双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各自向对方交付、返还或支付,2010年7月20日惠民县人民医院与山东省惠民县恒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约定解除。
✎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郎岱镇人民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寿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6日签订的《六枝特区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郎岱镇后营村新桥边安置点建设工程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及2015年9月18日签订的《六枝特区2014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郎岱镇后营村新桥边安置点建设工程招商引资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补充协议》)有效;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郎岱镇后营村新桥边安置点项目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对郎岱镇后营村新桥边安置点项目住宅部分进行结算及回购的义务;
4.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郎岱镇后营村新桥边安置点项目商业部分土地出让手续。
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原告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也未就项目住宅部分与原告进行结算及回购,同时还拒绝配合原告办理项目商业部分的土地出让手续,由此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也无法与施工单位进行正常结算,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驳回原告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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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违法吗判几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
内容投稿:戴松
内容审核: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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