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用地组卷报批手续办理流程主要涉及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与资料收集1. 土地勘测定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坚持规划先行。因此,在项目建设前期,需对项目涉及的土地进行勘测定界、测量放线,明确土地的范围、面积及边界。
2. 清点拆迁物与安排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土地上的拆迁物进行清点,并依据相关政策对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安排。
3. 整理资料形成卷宗:将上述勘测定界结果、拆迁物清点情况、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排等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形成文件卷宗。
2)报批流程1. 提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审查与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 公示与缴费:批准的土地使用权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土地使用者需根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
4. 登记与发证:完成缴费后,土地使用者需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土地证。
3)特殊情况的农用地转用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还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流程包括:
1. 确认符合规划: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并确认该农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编制可行性论证与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并获取《选址意见书》。
3. 用地预审: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获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 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相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
5. 正式申请与审批: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国土资源局将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6. 征地与补偿:对农用地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7. 发放批准文件: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用地组卷报批手续办理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合同条款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取决于变更的内容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以及这些变更是否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一、实质性变更的定义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解释:实质性变更指的是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或条件进行的修改,这些修改会改变合同的本质,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标的的变更、数量的增减、质量的改变、价款的调整、履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履行地点的变更、违约责任的修改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的变化等,都属于实质性变更。
二、合同条款变更的法律效果
1. 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合同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该变更就是有效的,无论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
2. 未经协商一致:如果一方擅自对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而另一方未予同意,那么该变更对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3. 法定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也可能因法定特殊情形而被允许。
三、实践中的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判断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应综合考虑变更内容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程度、变更是否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等因素。如果变更内容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合同的核心要素(如合同标的、价款等),那么该变更通常被视为实质性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需要根据变更的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特殊情形来判断。
投标文件开标后发现有错误之处,其处理方式需根据错误的性质及影响程度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错误性质判断1. 非实质性错误:指不影响招标项目核心要求、技术规格或商务条款的错误,如文字表述不清、格式错误或计算小误差等。
2. 实质性错误:涉及招标项目的核心要求、技术规格、评分标准或预算金额等关键内容的错误,可能对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评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2)处理措施1. 非实质性错误处理:
若在开标后但未评标前发现,招标人可通知所有投标人进行澄清或更正,并按正常程序继续招标活动。
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且不影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报告中对错误进行说明,并继续评标。
2. 实质性错误处理:
开标后但未评标前:立即暂停评标工作,核实错误并评估影响。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并给予合理时间调整投标文件,必要时重新开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暂停评标,向招标人报告。招标人应根据错误性质和影响决定是否修改招标文件、重新评标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如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公示期内):若错误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应暂停公示,调查核实后重新组织评标或采取纠正措施。
评标结束后(公示期后):若错误严重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如仲裁或诉讼。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应作出答复。此条款为处理招标文件错误提供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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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合同条款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吗,投标文件开标后发现有错误之处可以纠正吗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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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