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最高院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与争议解决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变更与登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院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确认与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变更与登记程序。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最高院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与争议解决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变更与登记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院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确认与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变更与登记程序。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文件,而是相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某些条款中涉及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这对于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受理
- 根据《规定》的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此条款针对的是房屋登记行为,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一种重要权利,其在使用、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性质上也属于对土地使用权的不服,因此,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法受理。
2.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 参照《规定》的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参照本规定”。这意味着,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法院会参照《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裁决。例如,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行为,若存在多次转移,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登记的关系
-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登记紧密相连。在农村,宅基地上通常建有房屋,而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规定》的相关条款,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若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涉及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4.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其特殊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因此,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文件,但人民法院在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确保裁决的公正、合法和合理。
最高院关于房屋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不动产的登记、土地管理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
1)不动产登记与确权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这是确权过程的重要环节。不动产登记的确权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2)土地管理与房屋确权房屋确权与土地管理紧密相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在房屋确权过程中,必须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
3)房屋确权的法律意义房屋确权不仅是确认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过程,还涉及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保护。确权后,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若遇国家、单位房屋拆迁等情况,确权证可作为获得拆迁补偿的依据。
最高院关于房屋确权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房屋确权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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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院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