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总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关于该政策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一、试点政策背景与目的
1. 政策背景:
-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法像国有土地一样自由入市交易,限制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 为破解这一难题,国家决定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探索市场化路径。
2. 政策目的:
- 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最终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增加农民收益,推动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二、第一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
1. 试点时间:
- 第一批试点始于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区域开展改革试点,为期三年。
2. 入选地方:
- 第一批试点地方广泛分布于不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大兴区、山西省晋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德清县、河南省长垣县(现长垣市)、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四川省泸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等。
- 这些地方在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基础等方面具有代表性,能够为改革提供丰富经验。
三、第二批试点时间及入选地方
1. 试点时间与政策延续:
- 第二批试点并非独立进行,而是在第一批试点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修订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细化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改革范围。
- 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正式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随后在更多地区推广实施。
- 因此,第二批试点可视为第一批试点的延续和深化,未明确设定独立的“第二批试点时间”,而是随着政策完善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 入选地方与扩大实施:
- 随着政策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更多地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河北省定州市、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现余江区)、山东省禹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贵州省湄潭县、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等。
- 这些地区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了多种入市模式和路径,为全国推广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政策实施要点与法律依据
1. 入市条件: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入市土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
2. 入市程序:
- 包括编制出让、出租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以及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步骤。
-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土地所有权人需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方案,并在出让、出租前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 有偿使用方式: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具体年限和条件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村委会有权使用村集体土地,但这一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的。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了土地用途,并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保护集体所有的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若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包括出让、出租等,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权利限制:
- 村委会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 村委会无权私自拍卖或出售集体土地,但可以在得到集体村民同意或授权后,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
- 任何关于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若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
村委会有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村集体土地。这一权利并非无限,而是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和村民的监督。
在土地使用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对于纠纷的解决至关重要。所谓“土地使用纠纷最怕的三个证据”,实际上是指对于解决土地使用纠纷最具关键性的三类证据。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四条。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关键证据。这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
- 重要性:这些文件直接证明了当事人对土地的权利,是判断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依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拥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一方往往更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2. 政府批准文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政府批准文件包括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土地合法使用的重要依据。
- 重要性:在土地使用纠纷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政府批准其使用土地的文件,那么这将是对其土地使用合法性的有力证明。这类证据对于判断土地使用的合法性、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具有决定性意义。
3. 相关书面协议和处理文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相关书面协议包括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如土地转让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处理文件则包括人民政府或司法机关处理土地争议的文件或附图。
- 重要性:这些协议和处理文件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或政府/司法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结果,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这些证据将被视为判断当事人主张的重要依据。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政府批准文件以及相关书面协议和处理文件是土地使用纠纷中最具关键性的三类证据。当事人在面临土地使用纠纷时,应尽可能收集并提交这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未发挥效益,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若涉及土地相关资金且土地被闲置荒芜,则可能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村集体资金闲置的一般情况- 村集体资金长期闲置,未直接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或村民福利等,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这种情况可能反映出村集体财务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导致资金未能有效利用。
2)涉及土地相关资金闲置的特殊情况- 若村集体资金涉及土地承包、流转或开发等,且因资金闲置导致土地被荒芜或闲置,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若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需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
2.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同样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于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若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基本农田。
3)法律责任与后果- 若村集体资金闲置导致土地被荒芜或闲置,且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规,村集体或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缴纳闲置费、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等法律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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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有权使用村集体土地吗,土地使用纠纷最怕三个证据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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