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确权机关和权利主体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的原则包括: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以及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确权流程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4)土地分类及保护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国家还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确权机关和权利主体、确权原则、确权流程以及土地分类及保护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确权机关和权利主体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即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2)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的原则包括: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以及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确权流程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4)土地分类及保护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国家还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确权机关和权利主体、确权原则、确权流程以及土地分类及保护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是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程序。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1)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与范围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这包括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是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由当事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以及证人的信息等。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受理后,国土资源局将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承办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搜集资料、现场勘查以及调查取证等。调查人员将对争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详细询问和核实,并做出文字记录。
3. 调解:对于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局的印章后生效。
4. 仲裁:对于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国土资源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将由国土局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3)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与分类土地权属争议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宗地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二是对宗地之间相邻边界划定的争议。具体包括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与国有用地单位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农民集体之间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等。
4)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以及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为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规范,旨在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权利归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地上、地下的区分,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权利一般通过划拨和出让的方式来产生,并可能因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等原因而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地下的设立1. 地表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首先及于地表。这是使用权人最直接、最基本的权利范围,包括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种植、养殖等活动。
2. 地上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合理利用地上空间进行建设。例如,建造高层建筑、架设空中设施等。这体现了对土地立体空间的充分利用。
3. 地下使用权:同样,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享有对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这包括建造地下室、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等设施。
3)法律依据与解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经营性用地的相关规定,并未直接涉及地表、地上、地下的具体区分,但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性质和立法精神,可以推断出使用权人享有对土地及其上下空间的合理利用权。
具体而言,《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为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地上、地下的区分主要体现在使用权人对土地及其上下空间的合理利用上。在符合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权人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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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确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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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