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第三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围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承包期限、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等方面展开。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延长承包期限
1. 政策导向: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及后续政策文件,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一政策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为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1. 政策内容:强调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确保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2. 实施原则: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避免因人口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有利于农业生产的长期规划和投入。
三、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1. 流转方式:鼓励和支持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促进土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
2. 市场规范: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确保流转过程合法、有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发生。
四、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权益
1. 政策保护: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其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保护。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 自主选择:农户可自愿选择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或流转土地经营权,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自主权。
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围绕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展开,以下是对该政策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承包期限的延长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也相应延长,确保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
2. 政策意义:延长承包期限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经营预期,有助于农民加大土地长期投入,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稳定发展。
二、承包原则与程序
1. 承包原则:包括平等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等原则。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确保承包过程的公开透明和民主参与。
2. 承包程序:包括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以及签订承包合同等步骤,确保承包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流转
1. 保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可自愿交回承包地,但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获得合理补偿。
2. 流转:承包方可自主决定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妇女权益保护
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或丧偶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保障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部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围绕稳定并长久保持土地承包关系展开,以下是对该政策的具体解读:
一、延长承包期限
1. 政策内容: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将再延长三十年。这一政策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也依照相应法律规定相应延长。
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1. 政策内容:强调维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这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特殊情况调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部分农户承包地严重损毁的,可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个别调整,但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三、配套政策与措施
1. 确权登记: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
2. 土地流转规范:鼓励和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3. 维护进城农户权益: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其土地承包权益得到保护。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三轮土地承包新规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以下是对新规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 妇女与男子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2. 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
2)土地承包期限及流转1.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2. 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与丧失1.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2.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合理补偿。交回承包地后,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4)特殊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1.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或离婚、丧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轮土地承包新规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开、公平、公正,并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流转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这些规定有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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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农业农村部关于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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