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一般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主体所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撤组剩余土地的概念
撤组剩余土地,指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小组)因行政区划调整、合并或撤销后,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未分配给农民个人、也未纳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原集体所有土地。
二、权属归属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为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归属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与第十一条:
- 第九条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权属归属的具体情形
1. 原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存在:若撤组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主体(如合并后的新村组)继续存在,则撤组剩余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法继承主体。
2. 原集体经济组织消亡:若原集体经济组织因各种原因消亡,且没有合法继承主体,撤组剩余土地的权属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在此情况下,土地可能收归国有或由政府代管,但具体处理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自然资源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中包括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此条款主要描述的是“收回”而非直接“撤销”,但在实际操作中,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往往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个行政手段。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1. 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如果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也应当予以撤销。这一条款为自然资源局撤销因各种原因错误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局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政府有权撤消错误的土地确权证。
1. 法律依据与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并规定了登记机构在特定条件下的更正义务。
2. 更正登记的程序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土地确权证存在错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首先向发证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权利人身份证明、原土地权属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土地权属证书确有错误的材料等。
-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查。如果确认土地确权证确实存在错误,且符合更正条件,发证机关将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并颁发新的土地确权证。
3. 错误登记的责任与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登记机构在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 如果土地确权证的错误是由于登记机构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并且因此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构要求赔偿。
政府作为土地确权证的发证机关,有权也有责任对错误的土地确权证进行撤消或更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土地确权证存在错误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主要涉及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1)收回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以下情形被收回: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风险。
2)收回程序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关处置程序,如公告、补偿等。
3.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需依法办理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证书注销手续。
3)补偿规定在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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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法律依据,政府有 撤消错误土地确权证吗
内容审核:丁春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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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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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