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身份拥有的三权主要是指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1)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集体的土地用于经营。这种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
3)土地经营权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农户可以自己耕种土地,也可以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的方式将土地流转给本村村民或其他人和组织进行经营。此时,实际经营人的权利即成为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不仅保证了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性质不变,还确保了农民对土地始终享有承包权利。这一制度使得不想参与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进城务工或从事其他工作,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发展空间。同时,实际种田的经营者也获得了对所流转土地的占有、耕作并享有相应收益的权利,从而能够更积极地投入经营,有力推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
村集体成员,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那些符合特定条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紧密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居民。以下是对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详细解释:
一、认定标准
1. 户籍标准:户籍是判断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基础条件。通常,户口依法登记在村集体所在地的人员,具备成为村集体成员的初步资格。例如,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该地的,自然取得成员资格。
2. 生活保障依赖标准:长期在村集体中生产生活,并依赖集体土地等资源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村集体成员。这包括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依靠集体资源获取收入等情形。
3. 权利义务一致标准:个人需与村集体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包括履行村集体规定的义务(如参与公益事业、缴纳相关费用)和享受村集体赋予的权利(如集体收益分配、使用公共设施)。
二、成员权利
1. 土地权益: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在土地被征收时,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2. 集体收益分配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如企业盈利分红、土地流转租金收入等。
3. 民主管理权益: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参与集体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有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和投票表决的权利。
三、成员义务
1. 遵守集体章程:必须遵守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制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参与集体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2. 维护集体利益:爱护集体财产,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在集体利益受损时,有义务协助维护合法权益。
3. 参与集体劳动:根据集体的安排和要求,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和公益事业建设,为集体发展贡献力量。
被征收、征用土地及房屋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主要指的是因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通过行政权取得其土地或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并给予相应补偿的个体或组织。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定义与范围
1. 定义:
-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中,特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在法律上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必须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征用中,指的是原本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2. 范围:
- 房屋征收: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单位等。
- 土地征用: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使用权人,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
二、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 获得公平补偿:无论是房屋被征收人还是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都有权获得因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公平补偿。这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或土地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等。
- 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征收、征用过程中,被征收人、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征收政策、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享有参与权,可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要求听证,并参与征收过程的协商;享有选择权,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补偿方式。
2. 义务:
- 配合调查登记:被征收人、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需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土地征用部门进行的房屋或土地调查、登记等工作。
- 按时搬迁或交出土地: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或征用补偿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交出土地。
三、特殊情况处理
1. 房屋使用人的补偿:
- 在房屋征收拆迁实践中,虽然被征收人仅指房主,但房主在获得安置或补偿后,也应对其他房屋使用人(如承租人)进行妥善的补偿或安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 集体土地征收的社会保障:
-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除了补偿被征地农民外,还需安排其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土地使用权变更与补偿: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相关部门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实现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移。同时,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房屋和土地的价值,确保被征收人因土地使用权的丧失得到合理补偿。
- 在集体土地征用中,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消灭。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征用补偿安置方案获得相应补偿和安置。
村里的地确权,即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以下是对这一概念的详细解释:
1)定义与内容1.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确定土地归属哪个农民集体,如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并明确范围、面积等信息,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精确测量和登记农民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边界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稳定承包关系,并促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
3.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对农村村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进行确认和登记,明确使用权人、面积、四至等信息,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解决宅基地纠纷,并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
2)确权流程1. 登记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如土地证、承包合同、身份证等。
2. 实地勘测:对土地位置、面积、界址等进行现场测量。
3. 核查审批: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和实地勘测结果进行核查。
4. 发放证书:确权无误后,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5. 信息共享:将确权信息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查询。
3)确权意义1. 保障权益:确权明晰了土地权属,减少了因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保障了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 促进流转:确权后的土地产权更加清晰,有利于推动土地流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 便于管理:确权为政府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政策,提高农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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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什么是村集体成员,被征收 征用土地 房屋的使用权人 所有权人指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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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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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比住宅多出五项核算:土地权属、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与新置、用工安置;590号令第23条把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制定。
核验一位律师的执业成色,看三样能查证的东西:执业年限与专业领域、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名录的具体案件。
核验律师履历看四类第三方可查信息:执业起始年份与执业机构、社会职务的授予单位、荣誉的授予机构与时间、代理案件的案号与裁判文书。
三步确认对面是不是真律师:索要执业证号并看是否为17位数字、上司法部平台核对姓名与执业机构、查年度考核结果与有无行政处罚记录。
判断律师团队实力看四项:执业律师人数与团队数、督导律师执业年限、有无专业委员会与模拟法庭等质量把控机制、承办律师执业证号能否逐人核验。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