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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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集体土地无法办理不动产证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是否失效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目前并未失效,该文件仍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据。以下从文件效力、核心内容及实施要求三方面展开分析:

1.文件效力: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由原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印发,旨在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程序及技术要求。该文件未被后续政策明确废止,且在《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框架下持续发挥作用,是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核心指导文件之一。

2.核心内容:

- 确权范围:覆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明确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属登记要求。

- 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确保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规定“一户一宅”原则下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条件。

- 特殊情形处理:针对“合村并组”“撤村建居”等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土地权属主体变更的登记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实施要求:

- 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确保登记程序合法、权属来源清晰。

- 公开透明: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避免虚假登记。

- 成果应用:确权登记成果需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执法等环节,为农村土地管理提供基础支撑。

二、土地证取消了吗

土地证并未被取消,而是进行了整合与升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证的形式变化

-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一变革将原本分散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功能合二为一,形成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 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等权利的综合性证明文件,明确记载了土地使用者所享有的土地权益信息,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 土地使用年限并未因土地证的整合而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不同用途的土地有明确的法定使用年限,如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等。

- 这些年限的规定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3)土地确权证的法律效力

- 土地确权证,作为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其法律效力并未受到影响。它依然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和确定的重要文件。

- 国家仍在巩固和完善土地确权成果,继续维护土地确权证的法律效力,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

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主要关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的若干问题,以下是对该文件核心内容的解读:

一、确权登记发证的目标与原则

1. 目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原则:依法依规、保持稳定、统一部署、分工负责。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和权证为基础,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并由各级政府统一部署,相关部门分工合作。

二、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与特殊情况处理

1. 登记范围:涵盖家庭承包的农村耕地、草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

2. 特殊情况处理:

- 争议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地块,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调解,调解不成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解决前暂不确权登记。

- 特殊人群权益:确保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土地承包权益,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应保留其承包权并进行确权登记。

三、确权登记发证的操作程序与要求

1. 宣传发动:通过多渠道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和要求,提高农民的参与意识。

2. 清查核实:摸清查实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调绘勘测: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调绘勘测,确保地块边界的准确性。

4. 张榜公示:公示清查结果和调绘勘测初步结果,无异议后由农户签字认可,确保公开透明。

5. 登记颁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登记颁证,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6. 归档管理:将相关资料分门别类、归集整理、科学建档并妥善保存,为后续的土地管理和查询提供便利。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即用作抵押贷款,同时需要向发包方备案。这意味着,农民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其对承包地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可以用于融资担保的。

2.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用于抵押贷款,但并非所有的农村土地都可以随意抵押。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过发包方同意后,是可以抵押的。

3.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要考虑到贷款可能带来的风险,合理规划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银行抵押贷款办理他项权证不过可以吗

银行抵押贷款办理他项权证是必要的流程,不可以不办理。他项权证是房屋抵押给银行的一个抵押物的证明,只有办理了他项权证,银行才会发放相应的贷款。在没有还清贷款并注销他项权证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进行处置和交易的,也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

具体来说:

1. 他项权证的作用:他项权证是依法享有行使他项权利,实收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证书。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后,房产证上会有“此房已设抵押”的字样,表明该房屋已经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银行。

2. 办理他项权证与贷款发放的关系:在房屋抵押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办理他项权证,以此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没有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银行会认为其抵押权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拒绝发放贷款。

3. 他项权证注销与房屋处置:在贷款还清后,借款人需要向银行申请注销他项权证。只有在他项权证被注销后,房屋才能恢复完全的产权,借款人才能对房屋进行自由处置,包括出售、过户等。

因此,对于银行抵押贷款来说,办理他项权证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适用于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否抵押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来判断,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银行抵押贷款办理他项权证不过可以吗

银行抵押贷款办理他项权证是必要的流程,不可以不办理。他项权证是房屋抵押给银行的一个抵押物的证明,只有办理了他项权证,银行才会发放相应的贷款。在没有还清贷款并注销他项权证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进行处置和交易的,也无法办理过户等手续。

具体来说:

1. 他项权证的作用:他项权证是依法享有行使他项权利,实收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证书。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后,房产证上会有“此房已设抵押”的字样,表明该房屋已经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了银行。

2. 办理他项权证与贷款发放的关系:在房屋抵押贷款中,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办理他项权证,以此作为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没有办理他项权证的房屋,银行会认为其抵押权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拒绝发放贷款。

3. 他项权证注销与房屋处置:在贷款还清后,借款人需要向银行申请注销他项权证。只有在他项权证被注销后,房屋才能恢复完全的产权,借款人才能对房屋进行自由处置,包括出售、过户等。

因此,对于银行抵押贷款来说,办理他项权证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适用于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能否抵押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来判断,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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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证取消了吗,国土资发 2011 178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问题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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