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关于知青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且他处无福利房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同住人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的详细解答:
1)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同住人的认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
1.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已在该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需注意的是,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
4. 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
2)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认定对于知青这类特殊情况,虽然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且他处无福利房,其同住人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知识,以下情形可被视为同住人:
1.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2.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3)法律依据与结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和第七百三十二条并未直接涉及同住人的认定问题,但同住人的认定在拆迁补偿、房产税核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认定规则,知青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且他处无福利房的情况下,若满足上述特殊情形中的任一条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知青户口在册但未实际居住,且他处无福利房的情况下,其同住人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购买公租房的业主死亡后,房子不一定会被政府收回,具体取决于多种因素。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公租房承租权的性质- 公租房的承租权并不属于承租人的个人遗产,因此不能按照继承法来继承。这意味着,承租人去世后,其承租权不会自动转给任何亲属或继承人。
2)有共同申请人或同住人的情况1. 共同申请人:如果公租房的申请中包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去世后,共同申请人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只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将原承租人变更为共同申请人,之后即可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 符合承租条件的同住人:若承租人生前有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且这些家庭成员符合公租房的租赁条件,他们可以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居住使用公租房。
3)无共同申请人或同住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1. 无共同申请人:若承租人生前没有共同申请人,其家庭成员需及时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若家庭成员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居住;若不符合条件,通常会给予3到6个月的合理腾退时间,期满后,公租房管理部门会收回房屋。
2. 同住人不符合条件:如果承租人生前虽有同住人,但这些同住人不符合继续租赁的条件,出租人会收回房屋并终止合同,同时也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便搬离。
公租房申请到了之后,并不是必须本人居住。
公租房申请成功后,居住权归属于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申请人有权决定由谁居住在该公租房内。
需要注意的是,公租房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所以,虽然公租房并非必须本人居住,但居住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转让或出租居住权。
另外,关于公租房同住人办理居住证的问题,如果同住人符合当地居住证办理条件,是可以办理居住证的。但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了解详细情况。
房子里死人后能否继续居住,需视房屋性质及具体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普通商品住房
1. 无特殊限制:在普通商品住房中,若房屋内发生人员死亡事件,并不影响房屋的合法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可继续居住,无需因人员死亡而腾退房屋。
2. 心理与社会因素:尽管法律上无限制,但居住者可能因心理或社会因素(如传统观念、邻里态度等)选择搬离。此决定属个人自由,非法律强制要求。
二、政策性住房(如公租房、廉租房)
1. 承租人死亡后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政策性住房管理规定,承租人死亡后,其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通常自然终止。此时,同住人或家属需腾退房屋,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2. 特殊情况下的继续居住:若同住人或家属为共同申请人,且仍符合政策性住房的申请条件(如收入、资产等),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或续租。例如,在廉租房中,若妻子为共同申请人且家庭情况仍符合申请条件,可继续居住。
3. 审核与程序:继续居住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水平等是否仍符合政策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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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购买公租房的业主死亡后房子政府要收回吗,公租房申请到了之后必须本人居住吗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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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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