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低效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土地的利用效率、规划符合性以及实际使用状况。具体来说:
1)低效用地的界定1. 低效产业用地: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以及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这些用地因产业落后、安全隐患或利用效率低下而被认定为低效用地。
2. 旧城用地与旧村用地:旧城用地指的是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旧村用地则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这两类用地因城市规划改造和设施落后而被视为低效。
3. 低效商业用地:指的是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这类用地因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利用效率低而被认定为低效。
4. 其他低效用地:除上述三类外,还包括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以及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可利用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
2)闲置用地的认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并未直接给出“闲置用地”的明确定义,但结合相关法规和实践,闲置用地通常指的是超过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且在一定时间内(如满一年或两年)未进行实际开发建设的土地。这类土地因长期未得到有效利用而被视为闲置。
3)法律依据低效闲置用地的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规划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虽然该法并未直接列出低效闲置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但其中关于土地征收、土地利用、土地复垦等条款为低效闲置用地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低效闲置用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效率、规划符合性以及实际使用状况等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低效用地,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
住建部违建认定新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未取得合法规划许可
1. 核心判定:建筑物或构筑物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审批文件。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该证或违反其规定进行的建设,均属违章建筑。
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
1. 具体情形:
-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核心参数;
- 超出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建设;
- 未按照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此类行为将面临责令限期拆除,并可能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逾期未拆
1. 时间界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即构成违法。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逾期未拆的临时建筑将面临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四、其他违建情形
- 非法占用土地:包括非法占用公共用地、非法转让与占用土地等情形。
- 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如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未经批准即视为违章。
- 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如建筑间距不符合消防、采光等安全要求,结构安全不达标等。
《民法典》中对于公共场所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共区域的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方面。
1. 公共区域的归属: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绿地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否则均归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五条则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指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2. 公共区域的使用与管理:
- 业主对公共区域的使用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第二百七十二条强调,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对共有部分的义务。
- 涉及公共区域的相关事项(如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表决要求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相应比例的业主同意(第二百七十八条)。
3. 公共区域的收益归属: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广告收益、租赁收益等),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 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
- 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九百三十九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并要求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第二百八十一条)。
style":""}《民法典》中对于公共场所管理的规定主要涉及公共区域的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方面。
1. 公共区域的归属: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道、绿地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否则均归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五条则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指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
2. 公共区域的使用与管理:
- 业主对公共区域的使用需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第二百七十二条强调,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对共有部分的义务。
- 涉及公共区域的相关事项(如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表决要求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相应比例的业主同意(第二百七十八条)。
3. 公共区域的收益归属: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广告收益、租赁收益等),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这部分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 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
- 物业服务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九百三十九条)。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可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并要求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第二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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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住建部违建认定新标准,民法典中对于公共场所管理的规定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