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擅长从案件细节入手,分析案情梳理法律点,并将自己的所学专业全部倾注于当事人的案件代理工作中,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深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
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基于法律规定,包括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及程序违法等,以下为具体分析:
1)主体不适格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签订拆迁协议的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则该协议无效。
2. 拆迁人无拆迁资格:若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必要资质,其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1. 欺诈、胁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或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若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如拆迁人隐瞒真实补偿标准或强迫被拆迁人签约,协议可能无效。
2. 恶意串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拆迁人与部分被拆迁人勾结骗取补偿款,协议无效。
3. 虚假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双方虚构房屋面积或伪造产权证明签订拆迁协议,协议无效。
3)内容违法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或拆迁程序违法(如未按法定程序公告、听证),协议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协议存在显失公平、严重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公告和听证程序等程序违法情形,也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如拆迁方未依法发布征收公告、未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后续协议无效。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协议主体不合格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拆迁协议完全无效。同样,如果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2. 拆迁人未办理相关拆迁手续,不具备拆迁资格,所签订的协议也无效。即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 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必须是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2)协议内容违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协议中如果包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那么该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其他无效情形1.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协议无效。
2. 如果拆迁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原则,该协议可被视为可撤销,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条件主要包括协议主体不合格、协议内容违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双方应确保协议主体合法、内容合法且符合相关规定,以避免协议无效的风险。
拆迁协议无效并非需要同时满足所有条件,而是只要符合其中一条或数条,即可导致协议无效。具体来说,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主体不适格
1. 拆迁人不具备合法资质:拆迁人必须依法取得拆迁许可和资质,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而擅自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 被拆迁人非合法权利人:被拆迁人需为被拆迁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非真正权利人签订的协议对真正权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3. 代理人问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协议无效。
4. 被拆迁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
1. 欺诈:拆迁人通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拆迁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2. 胁迫:拆迁人以损害被拆迁人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为要挟,迫使被拆迁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3. 重大误解:被拆迁人对拆迁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且这种错误认识是由于拆迁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拆迁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认定协议无效。
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拆迁协议内容涉及土地征收、使用等方面,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2. 损害公共利益:拆迁协议的履行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影响城市规划、破坏生态环境等,协议将因损害公共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四、程序违法
未依法进行公告、公示,未经过法定评估程序,拆迁手续不全等程序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
征收协议无效的特征,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主体资格问题导致的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若签订征收协议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其签订的协议自始无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签订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未成年子女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擅自签署的补偿协议无效。
2. 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时若存在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的情形,相关决定可能被确认违法甚至无效。例如,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的行为无效。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征收协议,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未经同意或追认的,协议无效。
4. 无权处分或超越代理权:如果签订协议的一方对征收标的物没有处分权,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协议,且事后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无效
1. 欺诈行为: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例如,故意夸大安置房面积或虚报补偿标准诱骗被征收人签约。若损害国家利益,则协议直接无效。
2. 胁迫手段:以给公民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该合同可撤销。例如,以断水断电相威胁逼迫被征收人接受不合理条款。
3. 重大误解:因对合同内容产生根本性误解而订立合同,受损害方可主张撤销。例如,将商业用房误认为住宅进行补偿计算导致显失公平。
三、内容违法违规导致的无效
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若直接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无效。例如,约定“先拆后补”且未提供周转用房的条款可能因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而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双方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例如,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压低补偿金额。
3. 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无效。例如,以极低补偿换取被征收人放弃诉讼权利等明显有失公平的约定。
4. 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如通过虚假协议规避税收、逃避土地出让金等行为损害国家财政收入和土地管理制度,协议无效;损害集体利益,如村干部未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同意擅自签订协议,且补偿标准不合理,损害集体利益,协议可被认定无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时,一方擅自签订征地协议侵犯他人权益,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四、程序违法导致的无效
1. 未履行法定程序:征收决定未依法公告、未组织听证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协议效力。例如,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作出的征收决定可能被确认违法。
2. 形式要件缺失:需经特定形式生效的合同若未满足形式要求则无效。例如,涉及不动产处置的协议未办理登记手续可能影响物权变动效力。
最高院判决中,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主体不适格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此类人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同样无效。
2. 非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签订:征收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若与非所有权人签订,该协议无效。
3. 征收方不具备征收资格:若征收方未取得合法征收手续,即不具有征收资格,则所签协议无效。
二、协议内容违法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协议内容(如补偿标准)严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损害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该协议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可被认定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与个别被征收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三、协议签订手段违法
1. 虚假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表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真实目的并非为了合法征收补偿,而是为了套取国家资金等非法目的,该协议无效。
2. 胁迫、欺诈等手段:若征收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使被征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后应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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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协议无效的条件,拆迁协议无效的5个条件是不是都要符合 还是只要符合一条就行
内容审核:付红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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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