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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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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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区别

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取得方式

1. 安置房:安置房的土地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出让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划拨方式则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取得方式通常是由政府主导,通过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资源,以确保住房的保障性质。这种土地取得方式通常不涉及有偿出让,而是以满足特定群体的住房需求为目的。

2)住房性质与供应对象

1. 安置房:安置房主要是用于安置因城市建设、拆迁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居民。其性质更侧重于解决特定群体的居住问题,并不特指某一类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的供应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拆迁户或需要安置的群体。

2. 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则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类型。这些住房主要是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更为广泛,且通常受到政府政策的明确支持和规范。

3)权利义务关系

在安置房中,如果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使用者具有较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权利。而如果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受到更多限制,如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相比之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者在权利义务关系上通常受到更多政府政策的约束和规范,以确保住房的保障性质得以实现。

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在土地取得方式、住房性质与供应对象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反映了两者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不同定位和侧重点。

二、关于安置房满足安置需求后剩余房源处置的政策

安置房满足安置需求后剩余房源的处置,需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市场需求及社会公益等多重因素。以下是对剩余房源处置政策的详细分析:

1)政府统筹安排

1. 用于后续安置:若未来仍有拆迁安置需求,剩余房源可留作备用,根据新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标准,合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

2. 调剂使用:政府可根据不同地区安置需求的差异,对剩余房源进行跨区域调剂,以优化资源配置,满足更多拆迁户的安置需求。

2)回购与转化

1. 政府回购:政府或相关机构可按一定价格回购剩余房源,用于未来的拆迁安置或其他公共用途,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设施的建设。

2. 转化为其他用房:剩余房源可改造成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如社区活动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以提高房产利用效率并满足社会需求。

3)市场流通

1. 面向特定群体销售:符合政策要求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等特定群体,可按一定标准购买剩余房源,解决住房问题。

2. 公开市场销售:在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剩余房源可推向房地产市场进行销售。销售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使其性质转变为普通商品房。销售所得款项可用于城市建设、安置房建设资金补充等。

3. 租赁经营:剩余房源也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收取租金用于房屋维护管理及进一步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政府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种类

政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售,帮助居民实现购房需求。

2)廉租房

廉租房制度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住房保障制度。政府或机构拥有这类住房的产权,以低廉的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廉租房只租不售,确保了住房资源的持续利用。

3)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还会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进一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4)定向安置房

定向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这类住房主要用于安置被拆迁的城市居民和农户,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5)两限商品房

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这类住房在套型和价格上受到政府的限制,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为实惠的购房选择。

6)安居商品房

安居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筹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这类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配售,帮助他们实现安居梦想。

政府保障性住房涵盖了多种类型,旨在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和住房需求的家庭。这些住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拆迁安置房是不是属于保障性住宅吗

拆迁安置房不属于保障性住宅。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而保障性住宅主要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1)拆迁安置房与保障性住宅的区别

1. 产权性质:拆迁安置房通常是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其产权性质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有些是完全产权,有些则可能不是。而保障性住宅的产权一般归政府或相关机构所有,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使用。

2. 房屋来源:拆迁安置房是拆迁过程中的产物,而保障性住宅则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专门建设的。

3. 分配方式: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通常与被拆迁人的原有住房情况相关,而保障性住宅的分配则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条件进行。

2)拆迁安置房的特点

1. 拆迁安置房往往具有特定的安置对象,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

2. 其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但交易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如交易时间、交易对象等。

3.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办理可能受到特定政策的约束。

3)保障性住宅的特点

1. 保障性住宅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 其价格或租金通常由政府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远低于市场价。

3. 申请保障性住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

拆迁安置房与保障性住宅在产权性质、房屋来源、分配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拆迁安置房并不属于保障性住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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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关于安置房满足安置需求后剩余房源处置的政策,政府保障性住房有哪些种类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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