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智能化设备赔偿,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更如何确定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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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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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更如何确定价款

关于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更如何确定价款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是在合同订立时即确定了工程的总价款,一般情况下,这款项是不可调整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导致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履行显失公平,那么合同价款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1. 情势变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协商一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双方就价款调整达成一致,即可对合同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具体情形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通常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 设计变更: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可能无法覆盖实际发生的成本。此时,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2. 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上涨:若建筑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过快上涨,且这种上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那么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履行将显失公平。承包人可以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固定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 协商:首先,双方应就价款调整进行协商。若能够达成一致,则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价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2. 鉴定或评估:若双方无法就价款调整达成一致,承包人可以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图纸、签证等资料,申请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成本进行鉴定或评估。这将为价款调整提供有力的依据。

3. 法律途径:若协商、鉴定或评估均无法解决问题,承包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请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并确定新的合同价款。

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更时,价款的确定需遵循情势变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调整。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则可依法通过鉴定、评估或法律途径解决价款调整问题。

二、不平衡报价法律依据

不平衡报价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到合同的显失公平问题,其法律依据及解析如下:

1)不平衡报价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条款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法律基础,即当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的不利处境,导致合同价格明显不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2)不平衡报价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一旦不平衡报价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并撤销,该报价所构成的合同部分或全部将自始无效。

2. 合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不平衡报价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状态。

3. 重新协商与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为不平衡报价下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不平衡报价的认定与救济

1. 认定标准

不平衡报价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考虑报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是否存在利用对方不利处境等因素。这通常需要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2. 救济途径

受损害方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请求撤销或变更不平衡报价所构成的合同。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受损害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报价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

不平衡报价在法律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处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显失公平的合同内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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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变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关于改变的法律条款,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1)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

1. 协商一致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基本原则,即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2. 情势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变更的具体规定

1. 变更内容的明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一条款强调了合同变更内容的明确性要求,即变更内容必须明确,否则视为未变更。

2. 遵循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条款是合同变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合同变更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3)合同变更后的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和第五百五十九条虽然直接关联的是债权债务的终止,但也间接涉及合同变更后的相关义务。例如,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这些义务在合同变更后也可能继续存在或需要调整。

改变的法律条款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包括协商一致变更、情势变更、变更内容的明确性、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合同变更后的相关义务等方面。

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异议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的详细阐述:

1)异议的提出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异议的提出有时效要求。例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3.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包含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异议的处理

1.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依法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 如果异议涉及的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那么处理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但招标人应尽快给出答复。

3)异议的投诉

1. 如果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他们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

2. 投诉处理流程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如果需要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 投诉人应确保投诉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否则,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驳回。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异议处理办法涉及异议的提出、处理和投诉等多个环节。参与者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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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不平衡报价法律依据,改变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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